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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讨是自由也是权利

发布时间:2004-03-26 浏览数:1,112

 张永森   针对乞讨问题,郑春燕女士发表《乞讨权真的存在吗?》一文指出:“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乞讨者无权对被请求者行使法定的乞讨救济权。因而,乞讨并不是一种权利,至多只是一种自由。”(详见《法制日报》3月18日理论专刊)。对此,我不敢苟同。   何谓自由?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按自己意愿从事某种活动是为自由。何谓权利?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或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是为权利。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理,正常的乞讨,只要不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只要不妨碍或侵犯他人的自由和权利,不具有强制性,当然属个人自由。这一点郑女士已充分阐明,原则上不存在争议。但仅以自由与权利存在区别,仅以“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来否定乞讨权利,是站不住脚的。   救济权只是一种无法行使合法权利之后的后果性派生权利。先有权利,后才有救济权,因而是否享有救济权本身不能作为界定乞讨是否一种权利的前提性判断标准。自由不同于权利,但两者并不互相排斥,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事物。自由的范畴较广,权利往往是经法律确定的自由,如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等;但不是说没有经法律确定的自由就不是权利,现实自由的无限性发展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这一矛盾就决定了法律之外必然存在有大量的合法权利。   从法理上讲,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生存方式的选择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每个人都有权选择自己的生存方式。生存权作为人本身所固有的天然权利,先于法律而存在,无须法律的明确界定或授予。乞讨是一种生存方式,是最底线、最无奈的“别无选择的选择”,当然也是客观存在的权利。特别是,真正沦为乞丐的人,在现有条件下必须也只能依赖乞讨为生,生存权高于一切,否认乞讨权就等于取消了乞丐的生存权,这显然与“天赋人权”、“生命权最为高贵”的法理精神相悖。   或许有人会提出,乞讨权根本就找不到法律依据,根本不受法律调整或保护。   那么不是法定权利怎么能算是权利?   我们知道,权利的存在方式有两种:狭义上的法定权利,即法律明文确定列举的权利;广义上法定之外的权利,即客观存在于法律明文列举的范围之外但无须法律确认或证明的广泛权利。法定的权利,只是一些最基本、最重要的,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权利,值得作为示例明确规定。现有的宪法和法律中没有规定乞讨权,并不意味着没有列举的权利就不是合法权利。“法无明令禁止之事不为罪过”,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相当有限,而人的活动或行为的可能性是无限的,人们不仅能做法律规定允许的事,还可以做法律明文禁止外的事。   否认乞讨是权利,无非是基于“合法权利不能被剥夺而人身自由可以限制”和乞讨影响环境、危害公共安全的“外部性”问题来考虑,从而为限制乞讨或划定“禁讨区”提供理论基础。生存权高于主观的精神感受,所以没有理由为了所谓的市容和一部分人的“精神愉悦”而取消乞丐的生存权。因“外部性”问题而否认乞讨权或歧视乞丐,是对人道主义和现代文明的讽刺。   如果乞讨不是权利,基于此而存在的生存权便无从谈起,一切由人权派生出来的权利将失去意义。那么,什么才是真正的权利? ————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