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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进行办公物业管理的相关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0-03-02 浏览数:4,937

20201月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迅速蔓延,为防控疫情,广东政府部门将企业复工日期延迟到29日。随着复工期临近,返穗人员数量在近期将大幅增加,办公物业疫情防控难度不断增大。笔者就当前形势下,物业服务公司在办公物业管理中对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责任,应采取的防控措施,以及疫情防控过程中应关注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物业服务公司在办公物业管理中应当积极协助做好防控疫情工作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施行日期2020.1.27):“九、做好物业小区管控。督导各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和从业人员的疫情防控,门卫、保洁等岗位人员必须佩戴口罩,身体不适的要立即停岗隔离观察;认真做好小区出入口、楼栋大堂、箱式电梯等人员流动场所的环境清洁和卫生消毒工作,增加清洁消毒频次,切实减少交叉感染风险;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完善外地车辆、人员进出小区管理制度,做到防控无盲区;配合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重点观察人群的登记和报告工作。督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暂停举办集中宣传、促销等公众聚集活动。”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202024日发布的《广东省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管理项目区域内,应按该工作指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防控工作。该指引共设置九条内容,就七大方面的防护事项以及疫情防控宣传工作,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物业服务公司应切实加强对其管理的办公物业服务区域、租户及相关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

二、物业服务公司在办公物业管理区域内疫情防控的基础工作指引

笔者根据多年从事地产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经验,以及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部门发布的文件要求,并结合查阅相关新闻资讯,对日常物管所涉最基础的四个方面的疫情防控工作小结如下,以供参考。

(一)日常宣传及卫生清洁工作

1、加强对租户防疫知识宣传。通过微信、电子邮件、向租户发放宣传单、或者在物业宣传栏、显著位置、电子屏滚动播出宣传标语等形式,发布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相关知识。

2、加强物业场所清洁卫生工作并做好清洁记录。按照防疫要求,定期对物业场所如大门、卫生间,电扶梯、电梯轿厢、消防楼梯、卫生间、停车场等进行消毒。并对人群高频接触的电梯扶手、升降梯按钮、门把手等公共部位、人员密集接触区域消毒,时间间隔应符合要求。

3、及时清理垃圾。垃圾清运和处置人员必须按要求带口罩以及佩戴手套。对废弃口罩、废弃手套等特殊有害垃圾增设专门的收容器,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尽量减少中转环节。

4、保持物业空气流通。每天开启门窗,通风换气。停止或减少使用中央空调,使用空调系统的单位,要定期清洗空调。开空调时,可同时开排气扇。空调通风系统宜按全新风工况运行,防止回风带来的交叉污染。

5、注意手部卫生。倡导租户及相关人员养成经常洗手的好习惯。各类场所配备洗手的水龙头、洗手液、手纸及干手机等。

(二)租户及相关人员的管控检测工作

1、提前统计节假期间往返或途径湖北疫区或可能存在病毒接触史的人员,并统一上报属地疾控中心和社区居委会。在疾控中心指导下要求相关人员居家隔离或接受医学观察14天,回岗前提前测量体温,体温正常方允许上岗。

2、要求租户按照政府要求时间复工。通勤路途需做好佩戴口罩及一次性手套等防护措施。要求租户对发现有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的员工不得安排上岗并及时告知物业,员工应及时就医。

3、实行轮休制度减少人员聚集。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要求员工居家远程办公。杜绝人员聚集用餐。取消非必需性的室内大型会议,改为语音或视频会议。

4、租户及其全体员工应当佩戴符合疫情防护要求的口罩上岗,勤洗手。

5、在物业入口对进入物业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检测结果当天上报。做好来访人员及车辆信息登记。

6、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须持健康证上岗,并戴口罩及一次性手套。严禁租户采购、销售各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7、对快递员、外卖员等高暴露人群应特别做好检测工作,对配送物品可要求送至指定区域临时存放,由租户自行领取,但应做好相关保管工作,防止丢失。

(三)后勤保障工作

1、成立疫情防范领导小组,安排相关负责人员负责日常宣传、卫生清洁、人员管控检测工作,并要求专人对上述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告。

2、提前采购符合防疫要求的消毒液、口罩、红外线体温仪、酒精、手套、护目镜、清洁剂、消毒喷雾器等相关防护用品。

3、物业检测人员及外派人员应做好防护措施。

(四)应急处理预案

1、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及相关工作细则,疫情防范领导小组及相关成员需按照预案及政府部门要求做好防控工作。

2、对拒绝测量体温的访客予以劝离。

3、对发现发烧、咳嗽、乏力可能疑似新型肺炎症状访客拒绝进入物业,并立即报告属地疾控中心和社区居委会处理。

4、如物业人员出现发烧、咳嗽、乏力可能疑似新型肺炎症状,要求全部密切接触人员居家隔离或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医学观察。

5、如相关人员被确诊,则所在楼栋需在疾控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消毒杀菌等处理工作后才可继续使用。

三、物业服务公司在办公物业疫情防控过程中的部分法律问题

1、物业服务公司是否有权测量相关人员的体温,并要求佩戴口罩?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并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和从业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在新型肺炎快速传播的严重态势下,笔者认为物业服务公司有权要求租户及进入物业的相关人员测量体温、戴口罩,以控制疫情传播。但注意对拒绝测量体温、佩戴口罩的人员不可采取过激或强制措施,建议予以劝离,如该人员拒不配合,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报警或报告相关政府部门的方式予以处理。

2、物业服务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发热的相关人员进入物业?

若允许发热人员进入物业,在新型肺炎传播的特殊期间对物业及其他租户的安全极有可能存在不利影响,同时亦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九条之规定,因此物业服务公司有权拒绝发热人员进入物业。

3、物业服务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来自或途经疫区的人员进入物业?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于202012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对辖区内来自武汉的人员进行警示,要求到社区卫生机构登记并实行居家医学观察14天”“督促来自疫情发生地区武汉市的人员居家医学观察14天,监测其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输入。”如该人员未实行相关登记并居家隔离或医学观察的,物业服务公司有权拒绝其进入。如该人员已居家隔离或医学观察满14天,且未发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相关症状的,不应予以拒绝。

4、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可以公布疑似感染或确诊人员的个人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公司在肺炎防控过程中获悉的相关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公开,不得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如擅自泄露或用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还存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风险。在本次突发新型肺炎疫情的特殊情况下,个人隐私和公众知情权之间如何更好地平衡,对法律的配套衔接及完善亦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5、物业服务公司如未做好防控疫情措施,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物业服务公司如未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导致后果严重的,可能被处以罚款、拘留、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后果特别严重的,可能面临被判处罚金,相关负责人被判处刑罚的刑事风险。

综上,在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物业服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做好办公物业的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与租户及相关人员的沟通。租户及相关人员也应理解并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做好个人健康及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共克时艰,战胜疫情。



(作者:康小鸫、林映雪,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