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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妥善解决疫情期间管理人履职问题(破产篇)

发布时间:2020-03-05 浏览数:2,469

2020年春节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来势汹汹。

全国31个省份均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所有行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部分行业甚至因疫情而停摆。

此次疫情具有突发性、紧急性、严重性的显著特点,对各地破产管理人提出更高的要求及挑战。疫情期间,管理人应如何履行职责,努力降低疫情对困境企业的影响,实现社会整体价值最大化,助力经济和社会平稳运行发展?

一、尽快到岗处理破产事务

疫情期间,管理人应第一时间实现网上或现场到岗办公,依法处理破产事务,做好与法院、债权人、破产企业的股东、高管及职工等的沟通。

若管理人的具体承办人因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及时在春节假期后回到破产项目上履行职责的,管理人可在依法报告法院后,指定其他人员处理破产事务。

正式复工前,我所已于202023日起实现网上到岗办公,并积极通知、协调各破产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复工措施等各项工作安排。

二、推行信息化手段处理破产事务

1.接管

在报告法院后,管理人可尽量通过电子化方式接管,如先接管文件资料的扫描件、电子文档等;对于数量庞大的财务账册等,可先接管凭证清单;对于银行账户、现金等,可先确认金额;对于财产,可先完成权利凭证、财产清单的接管,必要的,可通过拍照、视频方式确认财产情况。确有必要的,报告法院后,管理人可暂停接管。

但同时,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释明财产、资料妥善保管等的相关义务及法律责任。

2.债权申报

通知债权人通过快递邮寄、电子邮件、微信或小程序软件等方式申报债权,暂停现场方式申报债权。

3.清产核资

管理人对于债务人资产状况及涉诉涉执行案件等的尽职调查,尽可能通过网络查询、电子平台等途径进行。

4.报告、通知等文件的送达

管理人工作报告及各项通知等文件,可以通过快递邮寄、电子邮件、短信、电话或微信等方式通知,或在管理人网站或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公告通知。

5.债权人会议

依《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参照杭州、南京等地出台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相关通知,疫情防控期间,为防止人员聚集,避免出现交叉感染,债权人会议原则上应以网络、微信群或书面方式召开,不得召开现场债权人会议。如确需现场召开会议的,应在报人民法院同意后延期进行。

三、全面梳理各破产事务的时间节点,防范管理人执业风险

管理人应全面梳理破产案件中各事务的时间节点,如债权申报期限、发布公告期限、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期限、对外债权追收的诉讼时效、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抵销权的行使期限、债务人涉诉案件的诉讼(起诉、应诉、开庭等)期限、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等。

对于时间节点即将到期的事务,管理人应当及时通过电话、微信、邮件、快递、公告等方式及时处理,必要时可提交相关证据依法向法院提出延期申请,提前防范管理人执业风险发生。

四、破产企业的复工复产

20202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明确:严格制止以前置审批、复工复产报备等简单粗暴方式限制企业复工复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加强疫情科学防控的同时,最大程序创造有利条件,进一步减少干扰因素,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管理人应对破产企业的经营业务予以鉴别,依生产经营是否与防疫相关,分别处理。

对于生产经营防疫物资的破产企业,无论是清算还是重整程序,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在第一时间恢复和维持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如江苏苏州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山东威海鸿宇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等,均在第一时间实现破产企业复工,为疫情防控做贡献。我所作为管理人承办的广东羽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其经营业务已整体出租经营,因主营业务为鸭、鹅等禽类肉品供应,属于必须复工生产的企业,我所作为管理人积极配合承租方复工生产。

对于非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各地政府关于复工的时间、要求等的规定;确需继续生产经营的,管理人应加强监督,定期向人民法院汇报破产企业疫情防控情况。

五、复工复产发生的成本可作共益债务

破产企业恢复生产经营不仅充分发挥各类生产要素和资源的潜力,促进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而且在疫情爆发时第一时间恢复防疫物质生产企业的复工复产,可以为疫情防控提供更多的医疗物质保障,充分体现破产企业的社会责任和担当。

依《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破产企业复工复产发生的成本,可依法认定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2020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妥开展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助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通知》对此亦做出明确规定。

六、开启财产处置绿色通道

依《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变价方案,管理人实行处分之前应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原则上应通过拍卖方式进行。

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在征得法院同意下,应充分利用现代通讯工具征询债权人意见,尽量缩短搜集债权人意见的时间、放宽管理人实施处分行为的报告期限。对于财产处置方式,涉及防控物质的,应尽量引导促成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定点出售给医疗机构或相关组织,积极助力各方对疫情的防控。

如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银京医疗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管理人于2020122日向人民法院报告,请示紧急处置债务人企业35万只库存口罩。在人民法院指导下,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群等方式将财产处置方案送达各债权人表决,并限期表决。仅用时两天,2020123日管理人即完成了财产处置方案制定、表决及执行的全部工作。

七、充分对接政府出台的金融、财政和税收等优惠政策

为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减轻企业负担,中央、各省市等各级政府均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减负措施,涉及缓交社会保险、缓期支付职工工资、贷款适当展期、税收减免或缓交、房租减免等各个方面。202025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的通知》;26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亦发布了《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十五条政策意见》;2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过程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

政府出台的金融、财政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将有利于企业获得生产和复工资金,不仅使得一般企业免于受疫情影响发生资金链断裂从而陷入经营困境,更有机会消除投资收购破产企业的部分障碍,促进部分企业成功重整或部分企业从破产清算转重整。

尤其在破产重整案件中,管理人在制定重整计划过程中应充分对接政府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降低破产成本,提升债务人企业的重整价值。

八、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清算转重整从而令企业重生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恢复生产或处置资产等紧急举措顺利摆脱或减轻临时债务危机从而具备重整可行性的破产清算企业,管理人可积极引导债务人企业或其出资人向法院申请“清算转重整”,最大限度挽救债务人企业,促使其重生。

九、做好破产企业的疫情防范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管理人要对防疫工作高度重视,积极应对、主动作为,做好破产企业的购置防疫设施,安排防疫措施、防疫知识宣传等疫情防范工作,密切关注留守人员的防疫措施及身体状况。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管理人应监督债务人的负责人、股东及高管等,做好相应的疫情防范工作。

十、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

疫情防控专业性强,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应积极与法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政府部门的沟通、报告,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作用,切实做好破产企业的防疫工作。

疫情期间及疫情过后,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必定会涉及复工、税收减免、社保缓缴、银行贷款支持等相关问题。管理人应提前做好安排,积极寻求法院、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作用,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依法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



(作者: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