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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音乐版权纠纷:从邓紫棋重录专辑看
创作者权益保护与法律实务要点
近期,歌手邓紫棋与前经纪公司蜂鸟音乐的版权纠纷因邓紫棋首张重录专辑《I AM GLORIA》的上线再度引发广泛关注。此次纠纷围绕“著作权归属”“法定许可条款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使”等核心法律问题展开,不仅折射出音乐行业创作者与资本方的长期博弈,也为从业者提供了重要的版权实务启示。
纠纷背景:六年版权拉锯与重录专辑的法律突破
邓紫棋与蜂鸟音乐的版权争议已持续超6年。蜂鸟音乐主张依据合约拥有邓紫棋百余首歌曲(含《泡沫》《光年之外》等热门作品)的完整著作权及邻接权;邓紫棋则称,签约多年后才发现亲手创作的歌曲著作权未归自己所有。
2025年6月,邓紫棋通过重录旧作《I AM GLORIA》尝试“破局”。其法律依据主要涉及两点:
著作权法第42条“法定许可”:该条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新录音制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需支付报酬(著作权人明确禁止的除外)。邓紫棋团队主张,除两张专辑外,其余作品首次录制时未明示禁止使用,因此可依法重录。
集体管理组织(CASH)的权利代理:邓紫棋14岁加入香港作曲及作家协会(CASH),该组织代为管理其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根据合约约定,CASH管理的权利不归属于蜂鸟音乐,因此重录专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由CASH代其行使。
目前,蜂鸟音乐已要求下架重录专辑,但截至发稿,QQ音乐、网易云音乐等平台仍可播放该专辑,双方争议仍待司法裁决。
一、行业观察:创作者权益与资本控制权的深层博弈
邓紫棋的版权纠纷并非孤例。从泰勒·斯威夫特耗资3.6亿美元回购专辑版权,到吴青峰(原苏打绿主唱)因合约纠纷被迫改名“鱼丁系”重录作品,全球音乐行业中“创作者与资本方的版权拉锯”已成普遍现象。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于波指出,此类争议的本质是传统“版权终身买断”模式与数字时代创作者主权意识的冲突。过去,创作者依赖唱片公司的资金与资源完成作品制作,常通过“终身买断”合约让渡版权;而在数字技术降低创作门槛的今天,创作者更注重对作品的控制权与收益权,传统模式已难以适应新需求。
二、实务建议:音乐版权合同签订的核心要点
为避免“人歌分离”等版权纠纷,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音乐法律专委会主任郭春飞、于波等专家结合实务经验,提出以下建议:
1.明确版权归属,区分权利类型:合同中需清晰界定“词曲著作权”与“录音制作者权”的归属,避免“所有歌曲”“全部权利"”模糊表述,防止被动转让核心权益。
2.细化授权范围与期限:明确授权性质(独家/非独家)、地域范围、时间限制及权利转让细节,避免因条款笼统引发争议。
3.规范报酬分配与支付:约定报酬计算方式、支付周期及税务承担,防止拖欠或结算不透明。
4.完善解约条款:明确解约条件、程序及版权回归时间点,避免长期绑定;争议解决条款应选择有利管辖地,降低维权成本。
5.强化法律审核与证据留存:签约前务必聘请专业律师审核合同,识别显失公平条款;保留签约证据(如合同原件、沟通记录),定期审查履约情况,必要时通过法定许可或司法途径维权。
结语
音乐版权纠纷不仅关乎个体权益,更影响行业创新活力与法治环境。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版权专业委员会将持续关注版权领域热点问题,通过专题研讨、实务培训等形式,为律师会员提供法律解读与操作指引。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