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代刑事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
发布时间:2005-07-25 浏览数:743
赵秉志
接7月16日3版(上)
二、刑事法治中充分保障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历史经验表明,刑罚是“双刃剑”,正确运用于社
1.扬弃重刑主义,提倡“重重轻轻”的两极化刑事政策。
不可否认,目前在我国刑法立法和司法中都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重刑主义”的倾向。如各种犯罪的法定刑档次总体上过高,这不符合我国目前政治、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客观需要,因此,有必要对目前我国刑事法治中存在的“重刑主义”倾向加以扭转,并推行“重重轻轻”的两极化刑事政策,即对于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严重侵害基本社会秩序的行为以较为严厉的刑罚进行惩治,而对于非暴力犯罪、无被害人的犯罪等则处以较为宽缓的刑罚。
2.适时进行刑罚改革,使刑罚种类和刑罚制度的配置、适用与执行更加人道化、理性化。
就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制度而言,虽然从总体上来看,大体符合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但是一些具体刑罚种类的配置方面和刑罚制度设置方面,仍需要作较大幅度的调整。在刑罚种类方面,应当着重对死刑进行改革,减少死刑罪名的种类、严格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适用条件、扩大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范围、统一死刑复核权,切实地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还应当完善财产刑,对经济性犯罪采取以财产刑为主、监禁刑为辅的刑罚配置模式;完善资格刑,考虑将剥夺一定的资格作为刑罚种类,通过剥夺特定犯罪人的法定行为能力的方式来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在刑罚制度方面,应当进一步完善缓刑、累犯、自首和立功等刑罚裁量制度,使这些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也要认真考虑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根据中国社会实际,在刑法中建立赦免等有利于改造罪犯、缓和社会矛盾的刑罚制度,使刑罚制度更趋科学、理性。
3.提倡行刑社会化的理念,促进罪犯回归社会。
现代刑事法治,不仅仅以惩罚犯罪人作为目标,更重要的是提倡通过刑罚来教育改造罪犯,促使他们回归社会,重新成为社会的善良公民。为避免因刑罚执行而导致罪犯与社会的隔阂,法治发达国家提出了行刑社会化的思想并付诸实践,目前在一些国家实施的社区矫正措施即是成功例证。行刑社会化的理论已经被引入我国,在中央的关注和支持下,一些地方也已开始着手试行社区矫正制度。但是,从总体上,我国目前相关实践还处于尝试和摸索的阶段。行刑社会化,对于促进罪犯改造并重新回归社会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因而我国应当逐步全面推进行刑社会化,在行刑过程中提倡社会化、开放式的执行方式,以更好地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
三、合理运用刑罚手段调整与化解社会矛盾
1.对于侵犯弱势群体利益的犯罪行为,要坚决地依法惩治。
由于地域性、结构性经济发展不均衡,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部分因经济原因而形成的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价值,塑造平等、公平的社会环境。因而这类弱势群体的存在,是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不和谐音符。
目前侵犯农民工利益、下岗职工利益等弱势群体利益的情况比较突出,而且相当一部分情形已经构成犯罪,对于这一类型的犯罪,应当坚决地利用刑罚手段予以惩治。
2.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应当尽可能采取宽缓的措施。
在一些地方,因为处理措施不当,甚至引发了较大规模的冲突和对抗。群体性事件的妥善处理,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内容,处理不当则可能引起更大范围的社会动荡。对于一些煽动群众抗法的事件,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是因为群众问题不能得到合理解决而引发的事件,则一般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一些地方官员希望利用刑罚手段来压制群体性事件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我们认为,在公正发挥刑事法治之社会保护功能的同时,也应充分发挥其人权保障的功能;在坚决惩治各种刑事犯罪的同时,还应积极开展犯罪预防,尽可能减少犯罪发生的几率。
需要强调的是,历史和现实、理论与实践都告诫我们,刑罚手段绝不是万能的,迷信刑罚手段只会造成更大的社会矛盾并形成社会对立,有效控制犯罪应当更加深入地开展综合治理,并将各项配套措施落到实处。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