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量刑方法与机制江苏高院出台量刑指导规则
发布时间:2004-07-07 浏览数:961
本报南京7月6日电 同样一个盗窃案件,犯罪性质、盗窃数额相同,不同法院和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对罪犯适用刑罚与裁量方法有时却不相同。随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下发的《量刑指导规则》的施行,这种量刑畸轻畸重的问题今后在江苏将会改观。
长期以来,由于法定刑幅度比较宽泛,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案件量刑不统一、不平衡的现象,时常出现量刑畸轻畸重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损害了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因此,实现量刑的公正和平衡,是司法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去年,江苏高院把量刑问题研究正式确立为年度重点调研课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和帮助下,形成了《量刑指导规则》。
该规则主要包括六个部分,即量刑一般原则、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要素适用规则、个别刑罚适用原则和量刑平衡机制。在量刑一般原则中,重点明确了审判人员在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要坚持惩罚与教育、打击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改变过去刑罚偏重惩罚、打击功能而忽视教育、保护功能的观念;在量刑基准方面,提出了以法定刑中线作为量刑基准的方法,使审判人员的量刑活动有了具体而又明确的参照物,以此构建量刑的司法标准体系,防止量刑的失衡和失控;在量刑要素和量刑要素适用规则部分,要求审判人员在量刑前要全面、准确地提取对量刑起作用的事实要素,并对量刑要素按照法定要素、酌定要素进行分类;在量刑平衡机制部分,设置了平衡量刑的刚性机制和弹性机制。刚性机制包括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对量刑的程序性控制,明确了几种情形下二审应予改判,以平衡量刑的规则。(记者娄银生 通讯员 闵 星 )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