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不同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有别
发布时间:2002-10-28 浏览数:1,324
(10月25日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今天开始审议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三次审议稿,针对各类规划的不同情况,区别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 在今年8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第二次审议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时,有的委员提出,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有关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必要的,但各类规划的情况不同,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也应有所区别。对一些宏观的、长远的综合性规划以及主要是提出预测性、参考性指标的指导性规划,可以要求其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同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规划草案中列入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但不必另外单独编写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而对一些指标、要求比较具体的专项规划,可以要求其单独编写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对报告书进行审查。法律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对草案有关条款作了修改。 此外,在就草案征求意见时,有的部门提出,对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环保部门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查明原因,对属于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弄虚作假,或者对不应批准的环境评价文件违法予以批准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据此,法律委员会在草案中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 (记者吴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