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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2017年9月)

发布时间:2017-09-19 浏览数:2,262

业务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过程中

有证房产市价查询问题的指引(试行)

20178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减轻当事人费用负担,规范我市范围内办理产权证房产的处置变价工作,结合我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于拟拍卖的深圳市范围内已核发“红本”产权证的商品房,可以通过深圳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房地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对标的房产进行市价查询。

二、执行法官(执行员)可以自行通过“房地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进行房产市价查询,查询结果应截屏(或拍照)附卷。

三、通过“房地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对拟拍卖房产进行市价查询,不收取评估费及其他费用。

四、对于按照本指引进行市价查询的标的房产,在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时,应当以查询的市价结果作为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或保留价),不得降价拍卖,对方当事人协商同意降价的除外;如第一次拍卖流拍,可依法降价进行第二次拍卖。

五、执行法官(执行员)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公告发布三日以前将标的房产的市价查询方式、查询结果并以此为网拍起拍价及其他网络司法拍卖事项以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已知优先购买权人;通知中应包含就市价查询方式、查询结果事项征求当事人意见的内容。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

六、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通过“房地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进行市价查询的方式价格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官(执行员)应按执行行为异议转交异议审查部门(或执行异议审查合议庭)审查处理。

七、本指引适用于我市两级法院,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指引自2017815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