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发布时间:2003-01-14 浏览数:1,214
1月13日讯(记者辛红)今后,金融机构都应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至少5年,否则将受警告、罚款等处分。这是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公布2003年第一号令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明确的内容,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规定明确,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尤其是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此外,对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必须自销户之日起或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