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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发执行委托“调查令”

发布时间:2004-07-30 浏览数:995

  本报讯 据《法制日报》报道,把应该由法院行使的调查权委托给申请执行人的律师,从而缓解因法院执行人员不足造成的执行难问题。前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北京市第一张法院委托“调查令”。

  不配合调查可给予处罚

  据执行庭法官于爱华介绍,凭借这纸调查令,律师的调查就是代替法院行使权利,相关单位应该积极配合,“如不履行协助义务,将按民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个成为调查令所有者的刘双舟律师,把调查令比作“尚方宝剑”。他说:“以前到银行、工商局、税务、房管局等单位调查,人家都会客气地以‘在法律上我们没有协助的义务’为由把我拒之门外。法律虽然赋予律师调查权,却没有相应的义务来保障,这种权利等于零。”他希望通过这一举措,使律师调查受阻的状况得到改善。

  朝阳法院有关负责人透露,推出这一举措的目的在于“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以缓解法院执行工作的压力。

  没有明确法律作为依据

  这位负责人同时指出,目前这一做法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依据,“不过在法理上还是讲得通的。”他认为,这种做法将是今后执行工作的发展方向,也符合司法为民的精神。法院将调查令交给律师的同时,告知其调查令的使用范围、注意事项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孟绍群)

  理论上有缺陷实践中又管用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专家陈桂明教授:当律师拿着调查令实施调查时,是代表当事人的利益还是代表法院?在他的角色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被调查的一方的法律责任是模糊的。公民有作证的义务,这种义务针对的是司法机关。法律没有规定律师有超越当事人以外的调查权,如果不确定律师到底是代表谁的,就难以对不配合的被调查人确定法律后果。它在理论上是有缺陷的。虽然如此,但“调查令”还是非常有效的,可能正是当事人对上述一些问题的认识不清,被盖着法院大印的调查令吓住了。

  执行时,申请人与法院的目标都是为了让判决兑现,调查行为谁来完成都一样,在这个意义上,法院让申请人的律师去调查有合理性。作为改革的探索,可以进一步摸索。
 
   ——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