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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律师在接受委托代理时应告知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5 浏览数:8,973

穗律协业通〔202028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要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印发了《关于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工作规程(试行)》,对诉前调解的案件类型予以扩充并对司法确认程序予以规范,得到了基层法院和建立对接机制的各类调解组织与单位的积极响应。但从实践情况看,当事人接受人民法院建议参与调解的积极性仍有待提升,非诉机制解决纠纷的潜力仍有待充分挖掘。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是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律师团体在沟通矛盾纠纷当事人、释法答疑及参与调解方面的作用,对于提升当事人对调解的参与度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19条“推动建立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时告知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机制”的规定,为深入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请各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相关案件时做好下列工作:

一、接受案件当事人委托时,根据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标的额度、纠纷性质等因素,积极引导当事人在立案前及诉讼过程中参与人民法院及其特邀调解机构组织的调解;

二、积极向当事人宣传调解解纷方式的高效性与便捷性,阐明诉前、诉中调解与诉讼方式相比在时间、精力、费用等方面的优势;

三、诉前、诉中调解作为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及纠纷解决方式之一,相应代理费用可一并予以约定;

四、向当事人说明无正当理由拒绝调解可能面临的所负担诉讼费比例增加及对方费用负担等法律后果、为达成调解所作的让步在诉讼过程中不得作为判决依据以及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等调解程序中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注意事项;

五、告知当事人在调解成功后,应自动履行调解协议,必要时也可通过申请法院发出支付令、达成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约定仲裁解纷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等方式确保调解协议得到履行,并释明经过司法确认的可执行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相关告知事项,可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也可在告知完成后,由律师和当事人共同在相应告知书上署名,证明代理律师已向委托人告知上述事项,上述资料在立案时与有关起诉材料一并提交给法院。

如对上述建议有相关的意见,可反馈至市律协业务部邮箱gzlxywb@126.com

附件:关于可选择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告知书(模板)

广州市律师协会    

2020512日    

(联系人:孙羽   83822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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