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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法制建设的坚实一步——国家文物局局长解读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2003-06-13 浏览数:709

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公布施行半年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3年5月18日签署国务院第377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将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又在举国上下抗击非典的特殊时期,公布施行《条例》意义何在?它是如何如期出台的?又有哪些具体的规定?日前,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解答。   半年左右《条例》出台   单霁翔说,在新的文物保护法公布实施不久,国务院领导同志就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和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抓紧制定实施条例草案。从制定条例草案的工作开始启动,到草案成型,征求意见,部门讨论,直到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前后只有半年左右的时间,虽然没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那么快,但在行政法规制定工作中已经是非常快的了。单霁翔说,在全国抗击非典的关键时期,国务院领导同志一手抓非典防治工作,一手抓包括文物法制建设在内的经济社会发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文物工作的高度重视。   文物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单霁翔说,《条例》的公布,是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一件大事,是国家文物保护法制建设迈出的坚实一步,标志着我国文物工作在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同时也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广大文物工作者提出了更为严格和具体的要求。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任务更重了,承担的责任也更大了。   《条例》在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各项原则、制度的框架范围内,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权利、义务、责任、任务和工作程序;要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和力量,团结协作,积极承担起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新修订文物保护法的施行以及配套的《条例》的公布,表明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制建设有了坚实的基础。   有关内容进一步明确规范   《条例》在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又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单霁翔一一作了解析。他说,在不可移动文物方面,为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制度的落实,条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涵义、划定标准、标志说明的设立、记录档案的建立、专门机构的设置以及专门人员的指定和聘请等具体制度作了规定。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条例规定了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条件。   在考古发掘方面,依照文物保护法“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规定,条例明确规定了考古发掘单位的资质条件,并规定了考古发掘项目实行领队负责制度。同时,条例明确了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的审批期限,以及考古发掘单位移交出土文物的时限。   在馆藏文物方面,为了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条例对文物收藏单位应建立的管理制度和馆藏文物档案的备案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为了防止国有馆藏文物在交接、借用中流失,条例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将馆藏文物档案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交换、借用馆藏文物。针对借用馆藏文物中存在的问题,条例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借用人应当对借用的馆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条例还明确规定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文物的资质条件。   在民间收藏文物方面,条例明确规定了设立文物商店和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拍卖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以规范文物经营活动。考虑到我国的法律规定要和已加入国际公约的原则相一致,条例明确规定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记录文物的名称、图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成交价格,并报核准其销售、拍卖文物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文物进出境方面,条例对文物出境审核程序和临时进境文物的进境和复出境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并且严格了文物出境展览管理制度,对出境展览的文物数量进行了具体规定。针对有的文物出境展览中存在的展期过长和展览期间发生意外事件以及文物滞留境外风险增高等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文物出境展览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需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为了落实文物保护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法律制度,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实施条例还规定了严格、具体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