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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背景下,社交电商企业销售医用口罩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0-03-02 浏览数:934

最近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的蔓延,即使是在春节期间,大家的心情也十分压抑,疫情成为人们谈论的热门话题,口罩成为市民疯抢的产品。一时之间,口罩成为了电商平台上销售的热门产品。现在市面上销售的常见的口罩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日常用品(如:装饰用的口罩、防寒的布口罩、防风口罩等);属于医疗器械的口罩(如:医用防护口罩、外科口罩)。销售日常用品类的口罩,对销售者的资质要求较低,但若销售的是医疗器械类口罩(以下简称“医用口罩”),相关法律法规对销售者的资质有更严格的要求,本文主要分析社交电商企业销售医用口罩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一、销售医用口罩应注意的事项

(一)销售资质

鉴于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详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第104号文中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非任何主体都可以销售,而是需要相关的资质,因此,社交电商企业从事销售医用口罩产品时应具备相关资质,主要有:

1、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有相应的经营范围(《电子商务法》第十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2、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3、应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做好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并将相关进货、销售记录保存一定期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4、对于在自建网站销售医疗器械的企业,以及提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规定)。

(二)产品质量

社交电商企业销售医用口罩时应确保销售的医用口罩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销售过期医用口罩产品,不得销售二次使用的医用口罩产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的医用口罩等。

(三)销售价格

社交电商企业从事销售赚取利润之行为无可厚非,但现为特殊时期,企业应注意临时出台施行的部门规章/文件等,比如因此次疫情出台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避免因小失大。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前述指导意见等规定,社交电商企业销售医用口罩时应避免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产品价格等等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四)广告宣传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这或许是大部分人注意到的点,但往往忽略关于医疗器械广告应经审查取得批准文件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社交电商企业销售的医用口罩如果是自身生产或者是代理进口医用口罩的,企业应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取得广告批文;如果企业销售的医用口罩是经批发、零售非自身生产或进口代理的,发布广告时,应当事先核查广告的批准文件及真实性。

二、违法违规的相关法律后果

社交电商企业经营、销售医用口罩过程中,若未能谨慎本文上述提到的注意事项,可能存在民事、行政、刑事方面的法律风险。

在民事责任方面,建议企业首先积极与消费者协商处理,积极为消费者提供更换、退货服务,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积极赔偿损失,以避免遭受更多其他损失。

在行政执法方面,企业受到规制的法律规定比较多,在违法违规被查处后所受到的行政处罚主要是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行政机关认为构成犯罪的则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刑事责任方面,鉴于在2020120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这与2003年的“非典”一样,虽然都属于乙类传染病,但却按照甲类传染病来进行预防和控制,因此,两高在2003年非典期间出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该解释中提及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均是本次疫情灾害期间企业易触犯的罪名,应予以重视。

 


(作者:吴伟波  朱镜纯,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