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法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11月施行
发布时间:2003-09-28 浏览数:686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该条例将于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1条指出,为了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条例规定,超声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有禁止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醒目标识。禁止谎报、瞒报新生儿死亡。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条例第15条鼓励公民举报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对举报内容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物质奖励。 条例还对违反条例各项条款的行为设置了较为严厉的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新闻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