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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颁行十年亟待修改完善

发布时间:2004-07-15 浏览数:1,047

    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距今已有十年。十年来,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比重不断加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较更加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冲突有时表现得更加激烈。这些新问题的出现,都需要劳动法来调整。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认为,劳动法的修改应该提上议事日程。

  本报记者 钟鞍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在谈到贯彻实施劳动法中的问题时说,一些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法不依现象比较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主要集中在三大领域:一是部分进城就业的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强迫农民工超时加班加点,不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条件,危及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二是部分非公有制、中小型用人单位职工权益受到侵害。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任意解除劳动合同,侵害职工的休息休假权益。三是部分改制改组和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权益受到侵害。一些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欠缴社会保险费,使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困难;改组改制操作程序不规范、不透明,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不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征求职工的意见。
  这位负责人表示,劳动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深刻变化的经济社会形势,亟待修改完善。据了解,劳动法制定颁布时,我国刚刚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劳动法对社会保障、促进就业、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的规定比较原则、简略,对劳动关系的规范比较单一,对法律责任设定较轻。而十年后的今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城乡协调发展已经提上日程,农民进城就业规模越来越大。由此影响到经济成分、就业方式、用工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因此,劳动法中的一些现行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无法调整或难以有效调整的尴尬局面。
  同时,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压力,也给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带来很大困难。特别是当前,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此外,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由于社会保障属于收入再分配范畴,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涉及到企业与职工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国家、企业、职工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利益调整,难免会遇到一些阻力。同时,历史上由于缺乏资金积累以及即将到来的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冲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不配套等问题,也影响到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为此做好劳动法的修改完善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据了解,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促进就业法也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调研计划。劳动保障部将会同有关方面,抓紧做好有关法律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争取早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同时,抓紧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条例》、《企业工资条例》的起草工作,争取尽快报国务院审批颁布实施。
  劳动法是我国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律,劳动法有关规定的不完善,势必影响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影响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因此,在做好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定工作的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积极做好修改劳动法的调研论证工作,并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法进行修改,以适应变化了的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适应新时期劳动保障工作的需要。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