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赔多少由受害人说了算
发布时间:2002-10-16 浏览数:1,389
从10月16日起,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1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界定、商标使用许可类别、诉讼管辖、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认定等诸多方面给予了说明和解释。 今后,商标侵权人将饱尝自己种下的恶果——按照被侵害人的要求赔钱。该司法解释的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今后商标侵权案的受害人将不仅可能获得诉讼的胜利,而且由于受损额的计算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将最大可能地获得损害赔偿。 一、域名注册小心商标侵权 同时,也为了防止一些受害人“漫天要价”,最高人民法院也在规定中说明了商标侵权所得和受损的基本计算方法。获利将主要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确定赔偿数额。 这个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以前一直较为模糊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其中指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损害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将争议较多的互联网域名注册侵权首次列入范围。 “鱼目”休想再“混珠” 该解释还确定了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认定原则:“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解释还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