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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保险事故评估机构责任

发布时间:2002-10-28 浏览数:1,683

  (10月25日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的保险法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为使保险事故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公正地执行业务,明确规定了其基本行为规则及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是根据有的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增加的。具体规定为:“依法受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评估机构和专家,应当依法公正地执行业务。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就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时,有的专家还提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取得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后,仍然享有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对此应当在法律上加以明确。因此,草案增加一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此外,有的地方、部门、专家提出,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破产或被撤销时,必须将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为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应当明确规定转移人寿保险合同和准备金必须以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为原则。法律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   (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