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建议修改公司法应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发布时间:2003-03-10 浏览数:1,105
3月9日讯(记者万学忠)多名政协委员在今年“两会”期间建议修改公司法。其中,任文燕委员关于“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提案引人关注。 上海市工商联合会会长任文燕委员提出:我国应当正视已经存在的一人公司现象,对一人有限公司在立法上予以确认。 据介绍,依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并非禁止所有的一人公司,而是在一定场合下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一是国有独资公司;二是全部资本来自于国外法人的一人公司或自然人一人公司。任文燕委员认为,只允许上述一人公司的存在,实际造成了对其他市场主体的歧视,特别是对内资和外资的差别对待,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极易削弱民族资本同国外资本的竞争力。 事实上,一人公司并没有得到完全禁止。有的公司股东名为两人以上,但实际上只有一人是真正的出资者,其他都是为满足法律对公司股东最低人数要求而持有极少数股份的挂名股东。 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性是一个世界性潮流。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国家日益增多。当前,美国、德国、法国、日本、欧盟、我国澳门等国家和地区均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料表明,截至1995年,世界上已有23个国家和地区立法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其中绝大多数是发达国家和地区。 任文燕委员分析,禁止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无非是出于对个人的不信任,认为其很容易滥用公司的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任文燕说,没有人能够证明一人公司就比两人公司更容易滥用法人人格。法人人格的滥用应该通过管理来防止,而不是剥夺诚实守法的自然人应享受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