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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初稿已成

发布时间:2008-08-29 浏览数:1,666

  我国第一部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民主管理法规———《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初稿已成,对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主要民主管理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制。这是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全总法律顾问委员会会议上获悉的。
  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是我国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已不适应客观情况的需要。为尽快出台一部统一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民主管理法规,国务院于去年12月正式将《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并决定由全国总工会承担立法调研和条例初稿起草工作。
  据了解,条例初稿主要就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主要民主管理形式及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有关专家指出,条例初稿的最大特点是突出了适用性、约束力和可执行性,其中不乏极具现实针对性的亮点。
  比如,适用于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股份合作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参照执行,这意味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开展民主管理可望不再为无法可依而烦恼了,同时也使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民主管理有章可循。
  又如,条例初稿明确将职工代表大会作为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对厂务公开单独设章,把“两办通知”的精神和厂务公开工作成熟的经验,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依据《公司法》和已有文件规定,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作出了具体规范等,都使长期以来探索形成的民主管理主要形式在法律上有了统一规制,权限更加明确,程序更加规范。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初稿对法律责任作出专章规定,明确了企业民主管理各相关主体,即企业(包括企业经营管理者)、职工、工会(包括企业工会和上级工会)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的责任。特别是针对现有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偏弱的问题,对违法行为定出相应的制裁措施,大大地增强了法规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据悉,全总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条例初稿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后,将报送国务院法制办,进入立法程序。在今天的会上,专家学者们对条例初稿的立法宗旨、主要内容给予了肯定,并就立法涉及的理论观点、法律依据、实践情况等方面问题进行了研讨,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