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民可向行政部门申请“三公”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1-07-29 浏览数:1,175
在5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为98个中央部委公开“三公”消费信息设定时间表后,北京律师李劲松就向多个中央部门发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布有关“三公”经费数据信息。
让李劲松郁闷的是,直到目前他只收到了十几个部门的回复。其中,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等3部门则明确拒绝了李劲松的申请,认为“三公”经费信息不属于公民依申请公开的范畴。
那么对于“三公”经费数据,公民个人到底能不能向中央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相关的法律专家。
“三公”经费信息是否应该公开
记者注意到,对于李劲松提出的要求公开“三公”经费有关数据的请求,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答复是,“三公”消费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内。截止发稿时,人民网的“中央部门三公经费公开时间排行榜”上显示,烟草专卖局仍然没有公开自己的“三公”经费信息。
为此,曾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工作的国家行政学院杨小军教授认为,《条例》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实际上,“三公”经费是指各中央各部门公务接待、公车支出和公费出境的实际经费支出情况。这些经费使用情况都会被列入政府的行政成本当中,会在每年的财政部及各地的财政部门向各级人大提交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中体现出来。“三公”经费的根本源头来自于每个纳税人的税收,这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政府部门机关当然有义务向社会公开。
中国政法大学的王敬波教授认为,政府公布包括“三公”经费在内的财务预算、决算行为,都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的义务,是法定义务。《条例》第十条就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是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应该重点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公”消费可否依申请公开
在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给李劲松的答复中,都不约而同地引用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为拒绝公开的理由。工信部在回复中认为,依申请公开的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此,著名行政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姜明安教授认为,这种认识是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范围内容的误解。
姜明安解释说,目前很多行政部门包括国务院某些部委机关,都把“依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的范围完全割裂开来,认为政府信息凡属行政部门“主动公开”的内容,就绝不在公民个人可以“依申请公开”的范围内。但是仔细推敲《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我们可以获悉,其实“主动公开”的内容是完全涵括在公民个人“依申请公开”的范围内的。换句话说就是,凡是政府部门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个人都可以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法治蓝皮书《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11)》的主笔人、社科院法学所的吕艳滨坦言,将“依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的范围进行割裂认识,反映出当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问题,就是依申请公开的透明度还远远不够。按照《条例》的立法精神,作为社会公众行使监督权和知情权的重要手段,公民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权利是没有限制的,而行政机关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不公开,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最终边界。行政机关不能以政府信息属于是“主动公开”的内容为理由,来拒绝公民的“依申请公开”请求。
“三公”经费公开目的是立于社会大众监督
李劲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如果等到7月底,那些还没有公布“三公”经费的中央部门仍然未公开,那么他将考虑用法律手段,向这些部门提起诉讼要求。
李劲松告诉记者,公开“三公”经费的目的就在于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利于大众监督。公开各自的“三公”经费使用情况本来就是中央部门的法定义务,他们不公开,公民提出信息公开请求是帮助中央部门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个别拒绝公民公开申请的机关部门是错上加错。
中国政法大学的王敬波教授则指出,已经公开“三公”经费数据的部门在公开的内容上还应该更深入,例如公开的项目更细致,如公车费中,应该细致到具体车辆维护保养费、油费、保险费等项目。在公开的内容上,除了经费之外,还应该公开车辆总数等相关内容,这样可以进行核算。出国费用中应包括次数,目的地,人数等相关信息,以及机票、住宿、餐饮等具体项目。她还建议,主管政府信息公开的国务院办公厅可以要求财政部门制作一个示范文本,就可以解决目前的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王教授认为,以三公经费为突破口的财政公开,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是推动中国法治进步,责任政府和透明政府等含义在内的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力抓手,如果全民共同关注,可以有力地推动法治进步。
来源: 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