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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建筑劳务关系合规文件汇编

发布时间:2020-03-05 浏览数:9,156

一、20201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发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现就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123

二、20201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发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124

三、2020124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做好近期疫情防疫相关劳动人事争议处理问题的通知》发布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做好近期疫情防疫相关劳动人事争议处理问题的通知

粤仲院[2020]1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确保患病职工安心接受治疗,保障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粤复工人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现就相关劳动人事争议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被隔离观察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根据国家防疫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二、关于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的法律适用问题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4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国家或省市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有关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三、关于未及时返粤复工人员劳动关系处理法律适用问题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享有年休假5;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有年休假10;已满20年的,享有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用人单位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粤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确因疫情防疫或员工无法按期返粤等原因停产限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生活费。

不得歧视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隔离治疗留验、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应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为止。用人单位以员工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被隔离治疗、留验、观察为由解除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人员劳动关系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四、关于发挥在线视频调解作用处理异地劳动人事争议的问题

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承接当事人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申请调解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运营和调解服务,近期在广州番禺、佛山禅城、南海区试点推出了在线视频调解服务,在减少当事人跑动和聚集,实现零跑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效果明显。已开通粤省事在线申请调解功能的地区,要加强宣传,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申请先行调解,通过电话调解、在线视频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尚未开通粤省事在线申请调解功能的地区,要积极解决上线所需要条件,争取2月底前开通。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各地调解仲裁机构要将预防化解涉疫情防疫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对待,坚持依法引导、及时处置的原则,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处理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反映,联系人:蒋婷,18620043412

                               2020124

四、2020125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发布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三、合理安排未返粤复工职工休息休假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五、保障职工停工停产期间待遇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六、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

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申请先行调解,通过电话调解、在线视频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七、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125

五、20201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0126

六、2020127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发布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佛山、河源、东莞市环保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我厅制定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属地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全力配合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结合住建系统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根本遵循,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重要政治任务来抓紧抓实。要充分认识疫情形势的严峻性、危害性、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省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的要求,迅速成立指挥部或工作专班,制订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查找工作漏洞,䃼齐工作短板,根据疫情变化,即时研究对策,督促指导有关各方落实主体责任,配合做好联防联控联治工作。

二、认真落实宣传责任。疫情瞬息万变,要密切关注国家、省和属地发布的最新动态,通过有效途径,运用大数据技术信息等手段,迅速将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省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的要求,及时传达到各区域内的每一个房屋市政工程参建单位、市政环卫单位、相关物业服务企业、房屋市政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建工地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做到全方位、全覆盖,无死角、无盲区。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防止疫情传播。

三、加强来粤人员管护。迅速对全省32000多个在建工地、各地市政环卫单位以及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排查,摸清底数,精确到人。突出重点,对目前已在疫区休假的从业人员登记造册,由所在企业负责逐一进行联系,要求其在未收到企业通知前,暂缓返回广东,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对节日期间未停工的工程项目,所有在岗人员都要每日进行体温检测并作记录,特别要确保近期出入过疫区的人员自行居家健康监测不少于14天,未发现疑似症状方可上岗,误工费用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得进行变通。

四、加强在建工地监测。按照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督促各地在每一个工作场所特别是工地现场、工人生活区等设置体温检测点,确保对入场作业人员进行体温测试;按时配发口罩,确保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按规定佩戴;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工作场所,严禁从业人员携带野生动物和家禽家畜进入工作场所,抵制食用野生动物;要求从业人员外出时做足防疫措施,尽量减少到通风不畅和人流密集场所活动。不参加聚集性活动,加强工地疫情监测,对所有在建工地从业人员实行疫情日报制度。

五、做好节后复工预案。鼓励和支持建筑施工企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延迟开工。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针对房屋市政工程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异地务工人员多的特点,采取严密的复工应对措施,制定周密的工作预案,预案应包括根据疫情变化,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防控,强化工地饮食、环境卫生管理,确保开工后对从业人员每日进行体温检测,建立假期与疫区相关人员接触情况报告台账,明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等。协助房屋市政工程建设企事业单位提前与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协商,明确收治医院,一旦发现从业人员出现疑似症状,要第一时间隔离观察,及时送院诊治,并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防护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处置。

六、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配合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实行联防联控,加强部门、上下、社区协作,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实施工地生活区等从业人员聚集区环境卫生整治,落实通风、消毒和清洁措施,清除病媒孳生。提高个人文明素养,戴口罩,勤洗手,不随地吐痰,咳嗽或打喷嚏时捂住鼻子,将肉蛋食物彻底煮熟等,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七、强化城市公园防控。进一步加大对城市公园室外区域及办公场所的清扫、保洁及消毒力度,为作业人员及时配备必备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对其工作、休息环境及劳动工具设备及时消毒。疫情结束前,严防在公园内开展群聚性聚会、跳广场舞等活动。

八、加强环卫行业管理。及时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禁止医疗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加强供水水质监测,严防供水水质污染;加强排污口及排水单元管控,做好水厂运行监测,严禁污水直排;对生活垃圾运输工具和处置场所以及城市公厕等及时消毒,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妥善做好医疗机构等相关场所生活垃圾处置工作,确保环卫工作在作业服务中防护安全。

九、做好物业小区管控。督导各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和从业人员的疫情防控,门卫、保洁等岗位人员必须佩戴口罩,身体不适的要立即停岗隔离观察;认真做好小区出入口、楼栋大堂、箱式电梯等人员流动场所的环境清洁和卫生消毒工作,增加清洁消毒频次,切实减少交叉感染风险;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完善外地车辆、人员进出小区管理制度,做到防控无盲区;配合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重点观察人群的登记和报告工作。督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暂停举办集中宣传、促销等公众聚集活动。

十、加强应急值守。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值守制度,时刻保持响应状态。各地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号码,对未按规定执行的进行严肃处理。要做好信息报送,落实每日一报制度,各地级以上市住建系统各主管部门每天下午16点前填写《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疫情防控信息情况表》(见附件),并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邮箱:aqglc@126.com)。

附件: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疫情防控信息情况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127

七、20201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发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通知如下:

一、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9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217日前不开学,大专院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224日前不开学。各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大专院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情况,科学研判后确定具体开学时间。

三、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924时前返粤的人员,各地、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来粤人员健康监测管理方案(第二版)的通知》(粤卫明电〔202011号)落实防控措施。

四、各类企业、学校及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和师生健康监测,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

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和方案,把工作和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128

八、2020130日,《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回应春节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发布

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回应春节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

一、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31日、21日、2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二、我省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924时。2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四、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九、2020131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前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通知》发布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前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佛山、河源、东莞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125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科学、规范、有序推进工作,现就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前后的疫情防控通知如下:

一、复工的时间要求

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和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特殊情况的相关项目之外,本省各类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含新开工)时间不早于2924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复工必须具备的条件

全省各类房屋市政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并经属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工:

(一)建立健全的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已建立以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疫情防控工作管理体系,贯彻落实防控工作部署和有关要求,成立由总承包单位牵头的施工现场防控小组,制订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健康检查制度、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和工作职责,并报送属地有关主管部门备案。项目管理人员已到位,已落实防控措施,组织开展防控工作。

(二)对工作场所进行全面卫生消毒。各责任主体按照防疫要求,落实环境消毒制度,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和生活垃圾装袋清理,消除鼠、蟑、蚊、蝇等病媒生物孽生环境。工作场所、尤其是人员密集的工作场所、员工集体宿舍,保证自然对流通风,若自然通风不足,安装足够的机械通风装置(排气扇),确保充分通风透气。

(三)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对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重要意义的认识和防控意识,了解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预防措施,开展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自觉做好自身防护。教育引导从业人员注意个人卫生,咳嗽、吐痰或者打喷嚏时用纸巾遮掩口鼻或采用肘护,在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应立即使用流动水和洗手液洗手。对目前在疫情重点地区休假的人员,由所在企业负责逐一联系,要求其在未收到通知前,暂缓返回广东。

(四)施工现场实施全封闭管理。以项目部为单位,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到工作作业区、生活区与外界围挡封闭。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对进出工地的所有人员登记造册,记录姓名、籍贯、身份证号码、来去方向及时间等信息,实施真实、动态记录,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五)设置体温检测点及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在施工作业区、生活区设置体温检测点,并配备符合规定的体温检测设备。准备足够数量的医用口罩,确保每一名进场作业人员均能按规定佩戴。储备足够的消毒剂并掌握其配制使用方法。

(六)做好工地食堂安全卫生管理。确保工地食堂工作人员持有健康证,佩戴合格口罩;改善盥洗条件,为施工人员提供饭前洗手的必要盥洗设施和洗手液。

(七)落实应急处置措施。提前与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协商,明确收治医院,一旦发现从业人员出现疑似症状,确保及时送院诊治。落实单人单间固定场所用于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或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

三、复工后应采取的防控措施

各责任主体单位要服从属地管理部门关于疫情防控的统一调度、统一监管,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输入、传播,保障工作现场人员生命安全。

(一)强化进场人员管理。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确保身体状况良好。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施工企业需安排固定场所,按照要求进行不少于14天健康监测,未发现疑似症状方可上岗,误工费用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得进行变通。

(二)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各责任主体单位开工时不搞开年饭,不召开大型会议,不组织任何形式的聚集性活动;严禁从业人员携带野生动物和家禽家畜进入工地,坚决抵制食用野生动物;督导从业人员外出时做足防疫措施,尽量减少到通风不畅和人流密集场所活动;对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的人员,不允许其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或进入会议室、食堂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空调工作场所应调节足够的新风分配量,并每周对新风房、过滤网等进行清洁、消毒二次以上;配送材料、物资等的外来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时,车上人员不得离开驾驶室,货物、物资由项目部安排工地内人员接收和装卸。

(三)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安排专人每天了解员工健康状况,每天对每一名进场作业人员进行体温测试,建立体温测试记录。一旦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的人员,第一时间隔离观察,送院诊治。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卫生健康部门,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配合辖区政府和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病毒消杀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四)建立值班值守和疫情报告制度。各责任主体和各项目要严格落实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值班管理。安排专人实施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要确保在岗在位、通信畅通。落实专人专班,每日要按规定向属地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疫情防控情况。

四、疫情防控的监督执法

各地各有关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要以企业自查自纠、上报视频材料等为主,辅之以抽查的方式,组织开展专项复工检查,重点检查各责任主体对复工有关要求的贯彻执行情况、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对存在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和项目监理人员不到岗等问题的,一律视为不符合复工条件,立即责令暂停施工并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各地各有关主管部门对不报、缓报、漏报和瞒报疫情的和行动迟缓、措施不力导致疫情发生及传播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请各地级以上市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我厅疫情防控信息报送的有关要求,每日按规定时间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130

十、2020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发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2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卫生健康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即将迎来农民工等人员返岗复工和高校毕业生求职高峰,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工作责任重大。为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2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根据春节假期调整和防控疫情安排,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在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务站等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针对农民工等人员流动特点,编制发布预防手册,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三、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通过发送慰问短信、公告、慰问信等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对已离开湖北返乡的劳动者,指导其主动居家隔离。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充分利用国家、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开展就业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视情调整2020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要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加强求职心理疏导,组织有经验的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和高校心理学教师,推出一批在线咨询指导课,开通心理热线。

六、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加快向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job.mohrss.gov.cn)归集共享,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根据当地疫情状况和党委政府部署,确定并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及时消毒、保持通风,配备体温检测设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上述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压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科学研判当前市场供求,引导用人单位和重点群体有序招聘求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25

十一、2020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减少人员聚集,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有序流动配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现场招聘会等活动。暂停各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近期举办的现场招聘会、跨地区劳务协作、人力资源培训、供需对接会等聚集性活动。推迟或取消举办现场招聘会等活动的,要提前发布或公告相关信息。相关活动的恢复时间,由各地根据疫情缓解情况相应安排。

二、强化网络招聘等线上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充分运用“互联网+”、云平台等,针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企业招用工支持力度,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网络发布岗位供求信息,采取电子邮件、传真、视频等形式开展远程笔试面试和人力资源培训等非现场服务。要畅通沟通渠道,设置服务热线,开通企业微信等线上服务,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三、合理安排现场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科学安排业务流程,优化服务程序,精简办理材料,减少非必须的现场服务。要加强服务场所卫生安全,把服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场所作为重点区域,严格落实消毒、清洁等疫情防控要求,保持服务场所良好通风,做好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

四、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等工作。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1号)关于窗口服务单位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工作。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可适当延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和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时限。

五、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工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大力推行不见面服务,引导存档人员通过网上办、邮寄办、咨询办等方式,减少出行办事。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业务实行预约办理,分时段分流办事群众,尽可能减少群众办理等候时间。

六、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测。各地要依托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密切结合疫情影响和防控情况,做好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时掌握、积极监测市场供求变动状况,为受疫情防控影响的劳动者提供市场信息,确保就业大局稳定和人才有序流动配置。

七、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各地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对为疫情防控一线企业、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优先考虑纳入诚信示范典型,加大表彰、宣传和扶持力度。要依法严厉打击哄抬服务价格、就业歧视、发布虚假就业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失信机构纳入“黑名单”,发挥“黑名单”约束惩戒作用。

各地要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作为当前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重要工作,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到疫情防控和管理服务两不误。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典型做法,请及时报告我部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司。

联系人:宋克难,联系电话:0108420724501084208244(传真)、1371850567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26

十二、2020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26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力度

(一)加强防疫指引。

省统一发布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系列预防控制指引,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指派专人指导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复工复产。

(二)落实复工条件。

细化复工复产保障方案,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返岗,以及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购置问题。

(三)统筹做好防护。

支持企业做好职工健康管理。鼓励大型企业设立集中隔离点。鼓励各类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经开区、工业园区)由管委会统一设立集中隔离点。对不具备自行设置集中隔离条件的中小企业,由当地政府集中安排。

(四)拓宽招工渠道。

加强省内外劳务帮扶协作,落实重点企业服务专员制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五)减轻社会保险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七)发放援企稳岗补贴。

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参照执行。

三、进一步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八)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九)减轻企业租金负担。

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十)加大技改资金支持。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疫情防控急需重点调拨物资产能或转产上述物资的,对其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额加大奖励力度。

(十一)发挥国有企业关键作用。

国有大中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促进产业链运行平稳。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国有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四、进一步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十二)加强金融纾困。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和减免利息支持。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开通中小企业疫情应对金融服务专区和“绿色服务通道”,统筹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依托平台为贷款企业提供贴息和风险补偿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梳理确定全省防疫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用足用好国家专项再贷款政策。

(十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省级财政对相关企业扩大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负压救护车等重点急需设备及关键、紧缺零部件生产予以资金支持。对国家和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的2020年新增贷款部分,省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鼓励各级财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畜禽水产养殖企业、休闲农业企业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市县财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应收账款融资等重点支持,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视情展期1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十四)支持企业担保融资和租赁融资。

取消省内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反担保要求,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范围内的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用,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新增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融资租赁公司要调整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酌情减免不超过6个月的租金利息,免收租金罚息。

(十五)优化企业小额贷款服务。

监管指标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过批准,融资杠杆率可放宽至净资产5倍,单户贷款余额上限上调为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且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延期或展期贷款13个月、免除13个月罚息和增加信用贷款及中长期贷款。

(十六)优化企业征信管理。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按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各地贸促会要建立“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为受疫情直接影响的外贸企业出具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五、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

(十七)强化项目建设要素保障。

对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生态环境等在建和新建项目,优先保障用地用林等资源指标;对新建非盈利性医护场所,所需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统筹解决;创造条件保障项目建设必须的钢材、混凝土、砂石等建筑材料及时供应。

(十八)完善审批工作“直通车”制度。

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采取网络、视频等技术手段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实行项目审批“不见面”在线办理。

(十九)建立疫情防控物资境外采购快速通道。

完善疫情防控物资境外采购快速协调机制,设立防控物资进口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对能提供主管部门证明、涉及特殊物品的防控物资实行便利通关政策,无需进行卫生检疫审批。对疫情防控治疗物资实行“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确保通关“零延时”。

(二十)强化涉企信息服务支撑。

依托“粤商通”平台,及时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惠企政策措施,搭建企业诉求响应平台,推动各地建立诉求响应机制,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政策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中央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省遵照执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加大惠企扶企力度。

十三、202026日,《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后农民工返城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后农民工返城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农工办发〔20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

春节过后农民工返城高峰将至,当前正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关键阶段,做好农民工返城服务保障工作十分紧迫。为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返城服务保障工作。做好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城工作,事关农民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农民工返城返岗高峰期与疫情防控关键期叠加,工作任务艰巨。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上来,强化风险意识,落实属地责任,扎实做好农民工群体返城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二、积极开展农民工防疫宣传和疫情防控。各级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配合有关成员单位积极开展疫情防护知识宣传和防控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等作用,广泛开展应对疫情政策措施宣传讲解,引导农民工科学防控,降低感染和传播风险。以倡议书、公开信等方式,引导农民工合理安排返城返岗时间,避免春节后盲目外出。

三、实施农民工分类指导。各地要加强返乡农民工摸排和分类指导,对于春节后继续外出务工的,做好健康出行和疫情信息提醒;对于不外出的,引导参加线上学习培训,推荐就地就近就业岗位;要采取措施,避免已感染或尚在观察期的农民工外出。要对招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开展疫情监测,做好防护工作。

四、加强输出地与输入地有效对接。农民工输出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跟踪主要输入地疫情变化,预判农民工返城高峰时间和规模,做好主要输入地企业用工、复工、交通、疫情等信息的集中发布。农民工输入地要加强对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用工情况监测,动态掌握用工需求,及时发布岗位信息,加强与农民工主要输出地的有组织对接服务。鼓励用工集中地区和集中企业通过组织专车等方式为农民工返城复工提供点对点的出行服务。

五、加强农民工返城服务保障部门协同。要切实发挥各级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 推动各成员单位落实责任,加强联防联控,形成工作合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机制,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及农民工流动情况,切实做好就业服务、行前健康检查、交通安全等工作。

六、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各地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促进企业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依法依规处理农民工因疫情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劳动关系问题。对于因隔离、留观、治疗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农民工暂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和政策宣传解读,畅通司法、仲裁、监察、信访维权渠道,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七、积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要做好农民工春节后出行服务,简化农民工返城证照办理,推行“不见面”网上服务。要在车站、码头等农民工集中地开展全天候服务,及时帮助农民工解决各类实际问题。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农民工的慰问关爱工作。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26

十四、202026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地复工前后疫情防控管理的紧急通知》发布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地复工前后疫情防控管理的紧急通知

穗建质〔202024

各区住建局(含空港委国规建设局)、市质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市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阻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传播扩散,保障建筑工地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做好房屋建筑工程复工前后的疫情防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复工(含新开工)时间

全市各区所有新建、节前停工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含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不得在2924时前开工、复工(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和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其他特殊情况的相关项目除外)。

二、进场人员管理

(一)各区住建局(含空港委国规建设局)、市质监站要指导辖区内住建领域各从业单位对所属员工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属开展摸排,建立名册,作专档管理

1.春节前和近期已返回湖北地区的工人或途经湖北的相关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通知其暂缓返回广州。

2.近两周内有湖北地区往来史,或与湖北地区人员密切接触的返岗人员,从业单位应安排上述人员进行不少于14天的居家隔离健康观察,无异常后方可进场。

3.接触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的,应立即报告属地卫生防疫部门,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进行不少于14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无异常后方可进场。

(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台账,落实所有返岗(含新录用)人员的信息录入工作

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要督促工地所有人员通过“穗康”微信小程序主动申报登记本人14天内离、返穗情况,并对进入工地的每个员工进行全面精准排查,重点排查人员近期往来史、接触史、现时健康状况等,建立健康卡。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登录我局“广州市建筑工程工地智慧监管服务平台”(系统的操作使用指引见附件2),落实所有返岗(含新录用)人员的信息录入。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通过移动应用对所管辖工程项目录入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三、复工(含新开工)必须具备的条件

全市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含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必须具备以下相关条件,经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或者复工:

(一)成立项目疫情防控指挥部,编制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应急预案

各工程项目必须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牵头,建设、监理、专业分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疫情防控指挥部,对疫情防控、生活保障、治安保卫、对外联系等实施具体管理。

各项目在复工(含新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主要包括疫情防控组织管理、人员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等,方案中要有物资保障、现场检测、日常消毒、应急处置等内容。根据疫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要求和工地实际,编制疫情防控应急预案,预案要具有可操作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须报住建部门(或者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二)购置足够的疫情防护用品

各项目要根据工程的规模及开工后工人返岗人数的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体温检测仪器、消毒用品、医用外用口罩等防护用品、设备,其库存数量不得少于工地57天的实际消耗量。

(三)配备专职卫生员、设置体温检测点,开展体温监测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配备足够的专职卫生员,负责监测体温、通风消毒、发放并监督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宣传教育等。各项目对工地所有人员每天早晚进行不少于两次体温监测,并作好记录。对进入食堂、会议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必须由专职卫生员对进入人员进行测温。

(四)设置独立的固定健康观察场所

各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专门设立符合要求的健康观察场所,对近期来自或者去过、途经疫情重点地区及近期与上述人员有过密切接触(含与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有接触)的返岗人员进行不少于14天的健康观察,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来粤人员健康监测管理方案(第二版)的通知》(粤卫明电〔202011号)要求,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做到全覆盖。

(五)全面开展消毒和环境卫生清扫

各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开展工地重点场所消毒和环境卫生清扫,不留死角,督促个人做好卫生防护,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每天早晚要对办公室(项目部)、工人宿舍、工地食堂、洗浴间、厕所等重点场所进行卫生防疫消毒,每天不定时对人员集中场所(如宿舍、办公室、食堂等)通风、清扫卫生,清运垃圾,疏通、清洗下水道以及开展除“四害”工作。

(六)落实工地封闭式管理

各项目实施全封闭管理,做到施工作业区、生活区与外界全封闭围挡。各出入口使用期间,必须由专职卫生员对进入人员进行测温、登记,并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

建立实名进出工地登记制度,对进出工地的所有人员登记造册,详细记录姓名、身份证号码、体温、事由、进出时间等,严控无关人员进入工地。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疫情就是命令,按照属地管理和项目具体负责落实的原则,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硬措施将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工地、每一个人,抓早抓实抓细。

(二)严格审查复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审查本辖区申请复工的每一个项目(各项目在满足复工相关条件后,由施工总承包向属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工申请,填写复工(新开工)备案表,见附件1,报属地住建局备案),符合一个批准一个,对未落实我局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建设工地,一律不得允许项目开工,对未经批准擅自复工(新开工)或者经批准复工(新开工)后项目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和安全人员不在岗的,未落实重点场所早晚消毒、人员体温早晚检测,未按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从严从重处理,造成疫情防控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各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各项防疫制度,督促从业人员做好各项防疫措施,尽量减少到人员密集场所;对未按要求佩戴口罩人员,不允许进入作业区、会议室、食堂等人员聚集区;会议室、办公区、食堂、宿舍、卫生间要每天消毒,保持通风;要尽量避免集中办公、集体活动,充分利用网上会议系统、办公软件等互联网手段开展工作;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要求,食堂所有餐具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后才能使用,采取分时段就餐和分餐制,不得聚餐。

(四)建立值班值守和疫情报告制度

疫情防控期间,各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建立领导带班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在位履职,一旦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疑似病人、确诊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项目疫情防控指挥部必须按照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处置,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排查、隔离治疗和居家观察等工作,并立即并报告。

各项目要严格按照市委宣传部要求,在工地宣传栏、会议室、公共场所等地张贴疫情防控标语。各项目实行疫情零报告制度,工地复工(新开工)后,每天16时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向属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疫情防控情况,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每天17时前向我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处报告疫情防控情况,遇疫情突发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请各单位将疫情信息报送分管领导和联系人以及每日疫情信息邮箱:gzjwzac@126.com)。对不报、迟报、瞒报疫情相关工作情况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复工(含新开工)备案表.doc

2.广州市建设工程疫情防控信息系统操作指引.doc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24

十五、202026日,《广州市律师协会广州疫情防控期企业用工疑难35条问与答》发布

广州市律师协会广州疫情防控期企业用工疑难35条问与答

一、工作与休假

1、我公司生产员工实行综合计时,公司在延迟复工前怎样处理延迟复工前的工时?能算作为员工休息时间吗?

作为特殊工时的一种,综合计时是指在综合计时周期内员工可于某个时间段适当密集工作而在另一时间段密集调休。当综合计时周期结束后,若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员工于周期内的法定工作时间,则超过部分由企业按员工正常工资的150%计付加班费。23日至7日属于员工正常工作日但因省政府要求的延迟复工决定而停产,此5天可视为员工的调休时间而不作为员工的工作时间处理。28日至9日原本属于休息日,此二天不影响综合计时周期内的时间调整。

2、我公司安排员工值班是否会违反广东省政府的复工通知?

企业因安全管理等必须或必要的原因要求员工值班的,如仓库值守等,此不会违反广东省关于延期复工的规定。省政府的通知是“延迟复工”,与企业在假期安排员工值班并无实质性冲突但在疫情非常期间,企业应配合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准确地报告值班人员情况并保护值班人员的安全健康等,并执行劳动监察、疫情近防等部门的规定与要求。

3、目前我公司有一名员工因疫情在老家当地接受医学隔离,假如到29日之后都未能按时回单位复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企业不能将其简单地当旷工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因此,员工因疫情被隔离期间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单位不得按照以旷工处理,否则,企业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4、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员工是否有权拒绝?

在这种特殊情形下,员工不可以拒绝企业的上述安排。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应当服从安排。

5、公司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现业主单位要求尽快开工,公司该如何处理?

针对业主单位的要求,我们建议公司按照以下意见处理:

1)如果业主单位的开工要求在29日之前的,建议公司明确拒绝,具体理由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何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规定,即除特殊情形外,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924时。

2)如果业主单位的开工要求在210日(含当天)的,则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工,开工时建议业主单位出具要求公司开工的书面函件给到公司。

3)针对外省籍务工人员,如果由于交通管制等各种因素无法赶回来上班的,建议公司及时告知业主单位。

4)在开工后,建议公司做好疫情防护工作,严格规范施工,有条件的对施工场所进行消毒,如发现疑似疾病案例的,及时上报并作停工处理。

6、产假在2020124日至202022日期间到期的或覆盖这个期间的,能否延长产假?如果是生育奖励假,可以延长吗?

不可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产假按照自然天计算。如果产假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到期,产假正常终止,但职工可以继续享受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笔者认为,生育奖励假可以参照执行,也不可以延长。

7、单位因疫情需要生产所需的物资或为疫情需要提供服务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时数超过法律规定,是否构成违法?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冲破法律规定的时数,用人单位因疫情原因,安排劳动者加班时数超过法律规定的,一般来讲,不构成违法。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或进行补休,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休息权利。

8、现在是非常时期,公司部分员工在家待岗,其中一个怀孕6个月的员工,考虑她出门的不便和健康安全,我们通知她待岗到产后才回来,待岗期间仅发放生活补助,可以这样操作吗?

如果双方之间经过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待岗协议,在协议中明确期限、待岗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补助标准、产假安排、逾期返岗责任等,但企业不能单方决定。

9、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在此期间,企业不能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否则导致违法终止。

二、劳动报酬

10、某机关单位有一名厨师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机关单位决定停止厨房的营运,对于其他厨师应怎样安排工作岗位?

对于确认新冠肺炎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单位应报当地疫情控制指挥部采取隔离医学观察,并支付隔离期间的正常工资。对确认无异的厨房其他同事协商,建议暂时停工,停工首月按正常工作期间支付工资,自次月起按单位的规定制度规定、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停工期间的生活费,但生活费不得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1202023日至9日延迟复工期间,公司安排员工上班的,工资待遇该如何支付?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规定,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924时。因此,针对2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区分具体情形支付:

1)在23日至7日,如果公司安排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待遇支付劳动报酬。理由:因现时广东省人社厅并未对“延迟复工”作出定性,延迟复工应理解为一种疫情防控措施,即23日至7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在家办工的,属于正常工作,支付正常工资即可;

2)在23日至7日,如果劳动者没有上班的,企业参照停工规定支付员工正常工资;

3)在28日至9日(即周末),如果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则公司应安排补休或调休,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劳动者没有正常上班的,因属无薪休息日,公司无需支付劳动报酬。

12、企业复工后,如果员工因为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回到单位上班,工资如何支付?

虽然企业复工,但员工确实提出了充分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因当地政府采取的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而致其无法返回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则企业在此情况下支付员工的正常工资。在这种情形下,企业可以考虑优先安排年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正常支付。具体法条依据:粤人社明电[2020]13号文“三、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如果交通管控时间确实较长的,在年休假后也可引导员工办理事假、减薪、调休等方式灵活处理。

13、我们现在担心复工后,公司肯定会因受疫情影响业务大减,可以减少员工的工作量,相应降低员工的薪酬吗?

如果企业面临这种情形,建议和员工协商处理,正常情形下在合理范畴内可以减少工作量,适当调整劳动报酬。具体详见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但需要强调的是:一般情况下未经协商一致后的企业减少工作并降低薪酬可能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构成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或要求补足工资。

14、我们有的员工已被采取隔离措施,那么在隔离期间,公司应如何支付他们的工资?此时员工的医疗期和病假工资如何确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具体法律依据:

1)《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2)《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3)省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4)粤人社[2020]13号文“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病假待遇标准按企业内部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但不得低广州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100元)的80%。关于员工的医疗期,仍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规定来确定。

15、实际员工的工资除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外还有其他各项津贴补贴和奖金,202023-29日未复工期间能否只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

202023-27日属于正常的工作日,此期间未复工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如果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实际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期间实际工资标准支付,而不应仅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支付。由于这段期间职工未提供劳动,用餐补贴、外勤补贴等以实际提供劳动为前提的项目,可不予发放。固定津贴比如交通、通信、职务服装券的津贴是否发放可视公司的规章制度而定。

20202809日属于休息日,此期间因原属员工的休息时间,故,企业也无需支付这二天的劳动报酬。

16、我公司的员工在春节放假前未发现异常,员工返乡后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的,210日后公司能否按病假待遇支付?

对确诊感染此次新冠病毒的职工,并不区分是否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感染,即使用人单位放假后确诊感染的,210日后仍在隔离治疗、隔离观察期等隔离措施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17、在重点疫情地区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的员工工资或生活费待遇该如何处理?

对于非因疫情被医学隔离观察,但因在重点疫情地区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其年休假,并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资。员工因疫情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建议用人单位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与员工协商待岗,并协商相应的工资或生活费。

18、按照20201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那23-9日不得复工期间可否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如果安排员工在家办公需要额外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吗?

此种情况属于非因劳动者的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一般情况下,企业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因此是疫情防控需要而非员工的福利,如果企业确实是生产经营需要而安排员工在家办公的,员工应服从工作安排,企业支付正常工资。

若企业安排员在23日至7日间居家工作,且超过8小时的,则企业按正常标准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若企业安排员在28日至9日间居家工作,则企业应作员工休息日加班处理,即:或安排调休,或按正常标准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

19、职工未感染或疑似感染,也不属于密切接触者,但自我要求在上班前自我在家隔离的工资报酬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安排员工年休假、调休或者以待岗或者事假的方式来协商处理工资报酬事宜。

20、因为疫情的原因,我们企业现在现金流非常困难,账户上也没有什么钱了,我们是否可以将员工的工资推迟发放或只发放部分,待公司经营状况好一点了再补发?

如发工资的时间在延迟复工期内,因为单位无法正常工作,推迟发放公司应当事先通知并征求员工的同意。如果确实因为企业经营困难无法在复工后及时发放的,可以与工会或职代会或员工大会协商推迟发放,但注意不应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而有些地方比如昆明明确规定是不可超过30日。

至于工资是否能只发部分,应与所有员工协商来确定。

21、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时间之后,企业因疫情或其它原因仍无法复工生产、经营的,员工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目前暂无明确规定,建议企业与员工协商处理,如协商安排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或调休或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可以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基本生活费)。

如无法协商一致,建议企业按照企业停工停产处理,即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即: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三、劳动合同

22、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以存在疫情为由拒绝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

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除了涉及国计民生以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企业之外,其他企业不得要求劳动者提前返岗。因此,笔者认为,在延迟复工期间,除了涉及国计民生以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企业之外,企业不得以劳动者拒绝提供劳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届满之后,如果劳动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劳动,企业原则上可以按照规章制度处理,构成严重违纪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因为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除外。

23、公司于疫情发生以前入职了几个新员工。现处于疫情期间,导致公司不能在23日复工。请问这些员工入职满一个月,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公司是否应该承担?

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应属于不可抗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新冠病毒导致传染性疾病,引发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等问题,从而导致企业不能正常复工,导致自用工之日期满一个月内,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应承担二倍工资责任。但是,一方面建议公司HR通过微信等方式表达希望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及疫情而无法按时签订等内容,另一方面公司在正常复工后,应自公司复工之日起双方尽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应承担后期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责任。

24、在疫情爆发前已经开展,目前正在实施过程中的经济性裁员项目,是否可以继续开展?

可以继续开展并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但应当特别注意,如经济性裁员对象中存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则不能再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四、争议解决

25、公司采用了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有劳务派遣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也有部分劳务派遣工是疑似病人,公司能否将这些劳务派遣工退回给派遣单位?

不能。根据广东省人社厅的官方回应,用工单位不能仅以感染或者疑似感染为由,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在这段不能退回的期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处理。

26、公司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肺炎,但已被治愈的员工吗?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除非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特殊工作。

27、在政府通知的延迟复工期间,若公司仍坚持复工,我公司会承担那些法律责任?

在延迟复工期间,除了涉及国计民生以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企业之外,其他企业不得要求劳动者提前返岗,但可以向劳动者下达适合在家办公的工作任务。单位违反规定提前复工的法律风险有:

1)行政责任。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2)民事责任。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疫情下员工关系

28、因履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属于工伤。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2020123日印发有关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肺炎保障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9、广东出台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等费用,可延期缴费。那么,公积金是否包括在内?

包括。根据广东省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稳定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二点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中“(五)减轻社会保险负担”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因此,住房公积金也包含在延缴内。

30、职工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需治疗费用的,是否可以提取公积金?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的通知》,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列入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患者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医疗支出。

31、经初步估算,公司过半员工的子女正在我市各中小学或幼儿园就读,现在学校尚未通知开学时间,有员工提出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直至正式开学,请问公司应当如何处理员工的请求?

按照广东省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本省中小学、幼儿园2020217日前不开学,但各校的具体开学时间由本市教育局和校方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情况,科学研判后确定,也就是各校另行公布,具体开学时间不确定。为了保护家庭未成年子女健康安全,根据劳动合同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精神,企业可以同意员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要求,同时鼓励在家看护职工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提供劳动,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出勤照发。如果没有办法通过在家办公的方式提供劳动的,建议让员工休年休假或者请事假。如是休年休假的,则待遇照常发放,如果是请事假的,则无需发放。

32、对于湖北籍或者近期到过湖北出差、旅游的劳动者,公司应如何处理?

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1)员工确诊治愈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按照病假处理;

2)若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对于发现的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区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

3)若员工未确诊也未疑似,建议用人单位安排14天的自行隔离观察。

33、企业是否可以决定推迟复工呢?

实际上无论是否属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都可决定推迟复工。但建议企业要做到三点:

1)不得以推迟复工的方式故意针对员工、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2)要做好推迟复工的书面文件准备工作,包括推迟复工的原因、工资待遇、生活费事宜,并提前和员工解释沟通;

3)要与当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前沟通报备情况,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34、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企业可如何处理呢?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35、企业应当为员工配备口罩、消毒水、消毒液吗?

在延迟复工前,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且经报备后复工,或,企业安排员工出差到湖北等疫情严重区域,则企业应当以保护员工身体健康为重,为员工配备口罩等防护用品。在政府公布的延迟复工期限届满后,虽然企业没有义务为上班员工配备口罩,但企业也应当采取多种手段,为员工创造放心、安全的工作环境,如为前台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而经常外出人员等特定人群配备口罩,在大门、前台、公共水手池、卫生间等处配备消毒水(液)、擦手纸、干手机等防控设备。

十六、2020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人社部发〔20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七)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八)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九)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

(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政策,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会要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动员职工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创新等提高竞争力。要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通过减免租金等形式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

(十一)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坚定信心、积极作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027

十七、202027日,《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穗防控办〔202013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经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同意,现就做好29日后全市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类推动复工复产

(一)全力保障复工复产的企业。对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要全力保障复工复产。

(二)审慎核实复工复产的企业。对批发市场(不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影院、剧场等娱乐场所,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文化旅游业以及经营单位,要审慎核实复工复产。

(三)积极稳妥复工复产的企业。除前述两类企业外,对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要积极稳妥推进复工复产。

二、明确复工复产条件

企业在复工复产时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检疫查验、健康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经区组织核实,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复工复产:

(一)防控机制到位。企业要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负责人的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和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

(二)员工排查到位。企业要做好员工排查登记,掌握复工复产每名员工健康状况、过去14天去向,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严重地区的员工建立台账,按规定对其采取健康管理等措施,14天观察无恙后方可上岗;对仍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员工,要劝其暂缓返岗。

(三)设施物资到位。企业要准备必需的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落实隔离场所。不具备自行设立隔离场所条件的企业,要按照市、区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四)内部管理到位。企业要做好生产办公场地、员工居住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等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和弹性工作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每日对所有进入的人员进行体温探测。鼓励实行错峰上下班,采取网上办公、视频会议、分散就餐等措施,降低人员流动和集聚风险。

(五)宣传教育到位。企业要制定疫情防控知识培训计划,在生产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防控知识宣传专栏,大力普及相关防控知识,多渠道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

三、抓好安全生产

各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应急规字〔20201号)的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具备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责任、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到位。

企业在复工复产前要落实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制定一套复工复产方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召开一次班前会议“五个一”管理措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复工复产。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春节后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粤安办〔20207号)要求,严格督促企业执行复工复产“五个一”管理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和城市安全运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

市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加强调度和指导,推动复工复产工作有序开展。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企业防疫与地区防疫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强化责任,规范督导,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帮助企业创造条件安全有序复工复产。

各区要切实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或方案,加快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企业分类分时段有序复工复产。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掌握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等情况,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工作,积极配合各区做好人员摸排、卫生防疫、企业用工、物资运输等相关保障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行业主管职责,制定出台针对工业企业、建筑企业、交通运输企业、专业市场及商贸餐饮企业复工复产的工作指引,强化对各区及企业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五、强化服务保障

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各项政策,结合实际制订出台具体措施:推动国有物业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租金,减轻企业租金负担;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对符合不裁员少裁员等条件的参保企业,积极实施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允许疫情过后补办社会保险;积极对接企业融资需求,对与防疫工作直接相关的企业和受疫情直接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更加宽松的授信条件和利率优惠,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减税降费,加强有利于疫情防控的税费政策落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加大财政支持,对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保障企业、生活必需品保障企业的贷款予以贴息,提前复工复产的予以奖励;强化重点建设项目要素保障和涉企信息服务支撑,完善审批制度;加强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失信行为、无法如期履约或不能履约企业的支援力度;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贷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对供应链的稳定作用,加大对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的支持;开展暖企行动,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用工、员工培训、防控物资、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的问题,保障企业安全有序经营。

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代章)

202027

十八、202027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管廊)类企业复工工作指引的通知》发布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管廊)类企业复工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区住建局(含空港委国规建设局),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管廊)类企业节后复工工作,进一步强化节后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监管,结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地复工前后疫情防控管理的紧急通知》(穗建质〔202024号)要求,我局编制了《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管廊)类企业复工工作指引》。现将该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27

为做好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管廊)类企业节后复工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企业复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各企业严格落实我局制定的疫情防控管理必备复工条件,包括项目实施全封闭管理、配置足够疫情防控储备物资、设置独立的健康观察场所等和春节前安全类复工条件,包括施工围蔽、安全网、防高坠和视频监控。

(二)要对本企业员工返程情况进行摸底,合理做出返程安排,做好企业人员返穗返岗的疫情防控工作。

(三)按照市政府第3号防控通告要求,现仍滞留重点疫区的人员,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不得返穗。

(四)近两周内有湖北地区往来史,或与湖北地区人员密切接触的返岗人员,从业单位应安排上述人员进行不少于14天的居家隔离健康观察。

(五)接触已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人员的,应立即报告属地卫生防疫部门,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进行不少于14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六)对在项目工地宿舍内居住的返岗人员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做好体温检测和重点区域消毒等疫情防控措施;对在其他地方居住的返岗人员由属地住建部门督促从业单位排查具体信息,并报属地街(镇)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共同做好联防联控工作。

(七)项目所有人员利用“穗康”微信小程序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春节期间开发的“广州房建工程疫情防控信息平台”,对进入工地的所有人员进行全面精准排查和建档,重点排查近期人员来往史、接触史、现时健康状况等,建立健康卡,做到不漏一人的登记。

(八)实施复工(开工)前申请核准制,分两阶段有序引导施工。第一阶段为实施项目全封闭管理,重点开展项目疫情防控基础工作,除必要管理和施工人员外,其余施工班组及管理人员在此期间严格控制进入施工现场。基础工作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属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核报备(项目达到复工条件后由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签字,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后,报属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复核签字,并经属地住建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工)。第二阶段为项目主体复工后,责任单位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分批组织施工人员进场。

二、企业复工后加强自身管理

(一)所有项目采取全封闭管理模式,坚决防止疫情输入。对确有必要进入项目的外来人员,要登记进出时间、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要严格落实各项防疫制度,督促从业人员做好各项防疫措施,尽量减少到通风不畅和人员密集场所;对未按要求佩戴口罩人员,不允许进入作业区、会议室、食堂等人员聚集区;会议室、办公区、食堂、宿舍、卫生间要每天消毒,保持通风;要尽量避免集中办公、集体活动,充分利用网上会议系统、办公软件等互联网手段开展工作;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生产要求,对食堂所有餐具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后才能使用,采取分时段就餐和分餐制,不得聚餐;严禁从业人员携带野生动物和家禽家畜进入工地,坚决抵制食用野生动物;开展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张贴广告、播放宣传视频、分发宣传册,提高卫生防控意识。

(三)安排专人每天了解员工健康状况,每天对每一名进场作业人员进行体温测试,建立体温测试记录。一旦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的人员,第一时间隔离观察,送院诊治。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卫生健康部门,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配合辖区政府和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病毒消杀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四)要严格落实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值班管理。安排专人实施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要确保在岗在位、通信畅通。落实专人专班,每日要按规定向属地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疫情防控情况。

三、加强属地联动

(一)企业要向属地街(镇)做好项目人员信息报备工作。

(二)项目复工后,属地建设工程监督机构要加强与属地街(镇)疾控等相关部门的联防联控。

(三)项目一旦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疑似病人或确诊病人,必须按照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处置,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处置工作,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四、其他相关要求

(一)企业要严格落实春节后复工(新开工)实名制管理和四个100%(即在建项目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100%、从业人员上岗前个人身份信息采集入库率100%、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劳动考级工资结算等信息记录率100%、本地区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实时上传率100%)要求。

(二)企业要通过宣传教育引导职工增强辨识疫情信息真伪的能力,对虚假信息不转发、不扩散、不炒作,为疫情防控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三)企业在复工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市、区两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在复工前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疫情防控的检查和督导工作。

(五)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近期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部署。

十九、202028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地节后复工疫情防控管理的补充通知》发布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地节后复工疫情防控管理的补充通知

各区住建局(含空港委国规建设局),市质监站、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综合管廊)节后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穗防控办〔202013号)部署,现对《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地复工前后疫情防控管理的紧急通知》(穗建质〔202024号)中第三条“复工(含新开工)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二款“购置足够的疫情防护用品”补通知如下:

各项目根据工程的规模及复工后工人返岗人数的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医用外用口罩、体温检测仪器、消毒用品等防疫用品,其库存数量应保证项目正常开工需求,各项目要督促员工按照防疫要求佩戴好口罩。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28

二十、2020210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倡议书》发布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倡议书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职工和工会干部: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广东省总工会发出号召,要坚决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当前,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十分严峻、防控工作任务艰巨。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职工和各级工会干部要坚决响应党中央和上级工会号召,迅即行动起来,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贡献智慧和力量。为此,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会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职工和工会干部发出如下倡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服从大局,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职工和工会干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发挥好基层工会作用,周密细致安排部署,做到责任层层落实,有效配合各职能部门,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最急迫的工作抓实、抓好,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职工身心健康。

二、积极参与防控,认真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坚决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各项部署,落实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按照相关通知要求,迅速响应和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特别是城建、房产、城管、市容环境卫生、建筑等领域的广大职工要各司其职、恪尽职守,保障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生产生活,为打赢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

三、加强劳动保护,做到科学防控,切实维护好广大职工生命健康权益。要以科学的态度认识疫情、用科学方式防控疫情。带头养成良好的个人生活习惯和公共卫生习惯,积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暂停所有大型活动,暂停各类不必要的会议,尽量不开会、少开会,提倡用网上办公等方式处理工作事务,最大限度减少人群聚集;带头做到不串门、不聚会、不聚餐,勤洗手、勤通风,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在岗期间不串岗、不扎堆,有效切断病毒传播渠道;各单位、各项目要结合实际调整职工用餐时间,分批次安排员工就餐,并加强做好施工现场、办公及生活区域和食堂、卫生间、垃圾场(桶)消毒工作,排查、消除病毒传播隐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人群的追踪排查和个人防疫检查等工作。

密切关注权威部门发布的有关政策措施和疫情动态,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工会干部要当好职工“娘家人”,面向广大职工,加强服务和舆论引导,按照单位统一部署,为职工排忧解难,宣传科学防治知识,共同营造有利于疫情防控的良好氛围,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让我们迅速行动起来,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防控工作的要求,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会委员会

2020210

二十一、202021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发布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55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2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211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21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疫情防控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贯彻依法依规、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落实“四个一”应急处置机制,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提高我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坚持全国全省“一盘棋”,服从国家和省的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以最严纪律、最有力举措、最坚定信心“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做好下列疫情防控工作:

(一)健全覆盖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五级防护网络,建立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落实全省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全力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等工作;

(二)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按照“集中病例、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原则,全力做好确诊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抓好隔离人员的防治工作;

(三)加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给、调配的统筹,保障重要物资供应并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病人的需要,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力度,支持和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保障居民正常生活需要;

(四)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公布疫情信息,公开透明回应社会关切,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

(五)统筹做好返工、返校、返岗工作,制定健康监测、交通组织、物资保障等相应疫情防控预案,督促企业和学校科学合理安排生产和教学活动,做好返工、返校、返岗后的疫情防控工作;

(六)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以与本行政区域周边地区建立疫情防控合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共同做好疫情联防联控;

(七)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加强对受赠财物的规范管理,捐赠财物的接收、支出、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依法公开并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

(八)依托“粤省事”“粤商通”等数字政府移动平台,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引导企业和群众网上办理业务,减少企业和群众办事跑动和聚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三、切实推动防控重心向基层下移,构筑城乡社区疫情防控严密防线,全力加强联防联控、群防群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服务组织等依法依规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加强对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多以及疫情严重的城乡社区防控力量的布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群众自治作用,实行网格化管理,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下列疫情防控工作:

(一)做好从疫情严重地区返回人员情况摸查,落实“一人一册”和开展健康监测,及时报送疫情防控信息,督促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二)加强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健康监测和管理,提供生活服务保障;

(三)动员村(社区)居民、社区社会组织、辖区单位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四)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卫生健康提示;

(五)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作用,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居住地区人员往来和车辆进出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居住区,加强重点公共区域的清洁和消毒。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参与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依法做好下列疫情防控工作:

(一)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二)对本单位场所、设施实施卫生消毒;

(三)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和设施;

(四)对本单位人员和往来人员开展健康监测;

(五)督促密切接触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七)按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

(八)严格执行人民政府关于复工复产、开学等规定;

(九)人民政府要求开展的其他疫情防控工作。

交通运输、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金融机构、学校、文体场馆、养老服务机构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落实消毒通风、体温监测、人流控制等疫情防控措施。

严禁农贸市场、餐饮单位、商场超市、电商平台等交易、消费场所开展野生动物交易、消费活动。

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服从、配合疫情防控指挥、管理和安排,积极参与、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履行下列疫情防控义务:

(一)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

(二)减少外出、聚集活动;

(三)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不得滥食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

(六)不得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疫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确诊或者疑似病人接触史;

(七)不得阻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的诊疗和救治工作;

(八)服从依法采取的其他疫情防控措施。

从疫情严重地区返回的人员,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健康状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配合相关服务管理。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接受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接受医学观察或者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不得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期未满不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任何个人发现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本决定的其他情况。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六、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药品和民生用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等疫情防控措施,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二)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拒绝接受隔离治疗、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与疫情严重地区人员密切接触,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隐瞒经历的;

(三)未履行疫情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缓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疫情信息,未及时、准确公布疫情信息的;

(四)阻碍卫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诊疗和救治工作,实施阻拦、推搡、撕扯、侮辱、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等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扰乱医疗秩序的;

(五)哄抬防疫用品、药品或者民生用品价格,生产、销售伪劣的疫情防治、防护产品、物资、药品和医用器材,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及提供交易服务,滥食野生动物的;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疫情防控款物,或者挪用疫情防控款物的;

(九)故意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个人有隐瞒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依法予以惩戒。

七、对于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行政机关,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公布。

注:现阶段新冠肺炎疫情态势不断变化发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亦在不断更新完善,如后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发生变化或与本汇编内容不一致的,以最新规定和有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最新解释为准。



(作者:王瀚专筑法律团队,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