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一年来办结建议议案提案选登
发布时间:2005-03-07 浏览数:908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去年两会之后共收到建议、议案、提案208件,现已全部及时办结。本版从今日起将部分办复情况予以摘登。
解决不合理征地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林英海提出:解决不合理征地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林代表提出的建议非常重视,安排专人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于2004年6月9日及时进行了答复:您在建议中针对当前土地征用中存在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指出了这类纠纷的社会危害性,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和矛盾的对策和建议,内容详实,应当引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足够重视。该建议有些内容涉及法院的工作,主要是建议“重点保障司法机关对征地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和最终性”。
从审判实践看,因征地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补偿标准”和“行政程序的透明度”问题,现行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过低,不能完全保障被征用人的基本利益;行政程序中民主、透明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这也导致了诉讼中原告不相信政府、不相信法律的情况。
就行政诉讼而言,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只能通过合法性审查来实现行政诉讼法设定的两个基本功能,即:保护原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此,尽管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不合理,原告也不可能通过行政诉讼来满足其获得高于法律规定补偿标准的补偿费用的愿望。因此,您提出的完善立法的建议是解决这类问题的根本途径,应当引起立法机关的足够重视。对于立法机关修改完善有关法律的活动,我们将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
建立人才社会信用评价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黄鸣提出:建立人才社会信用评价机制,保护企业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于2004年6月9日给黄鸣代表作了答复:我们通常认为企业的职工相对于企业来说是弱者,因此注意强调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我国有专门的劳动法。在雇佣关系的法律层面上,雇佣双方均应当严格遵守雇佣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合同,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承担保密、协助等各方面的义务。对此,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有规定。因此,不仅在企业侵害劳动者利益时,劳动者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在劳动者侵害企业合法利益时,企业也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劳动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掌握企业技术秘密的员工、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管理人员等跳槽、泄密造成企业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泄密者及非法获取秘密者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中一直坚持平等保护和追究过错者的原则,对劳动者权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一视同仁的重视和保护。因为违反劳动合同跳槽者被判高额赔偿的案例已不鲜见。
设立巡回法官职位弥补资源不足
全国政协委员谢勇提出:设立巡回法官职位是保持法官资源供求关系动态平衡的有效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该提案后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于2004年6月18日及时进行了答复:您提出,在一些边远、经济困难地区的法院,已经出现新人招不到、旧人留不住,法官资源严重供不应求的情况,参照国内教育扶贫工作中师资轮替的成功经验,建议在我国地方各级法院创设巡回法官职位。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接受辖区内法院请求法官支援的申请,并有权在辖区内法院之间对法官资源作统一调剂使用;巡回法官职位上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统一标准,一般由派入法院支付,不足部分由高级法院在诉讼收费的统筹部分列支补助”的设想,很有价值,不失为解决当前少数边远、经济困难地区法院法官资源严重不足的良策。同时,对于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提高相关地区法院审理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能力,在工作交流中提升法官队伍整体司法水平,亦具有重要意义。当然,推行这一做法,也涉及派出法院审判力量调整和经费保障等问题。我们将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
拆迁中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全国政协委员朱蓉先提出:拆迁中真正保障居民合法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该提案后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于2004年6月9日进行了答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并且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您的提案非常准确地反映出当前拆迁中暴露出的问题,体现了全国政协委员高度的责任感。为贯彻落实肖扬院长提出的“司法为民”要求,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法院一方面要求各级法院要依法慎重地受理和审理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案件,一方面针对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并起草了《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经过一年多的调研、论证和修改,现已形成了第13稿。其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规定原告起诉的条件,旨在保护当事人诉权;进一步明确规定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和交叉管辖制度,旨在避免对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拆迁行政案件的干扰;规定对先补偿后强制拆迁的司法保障措施;规定对被拆迁房屋客观补偿标准判断的保障机制;严格司法强制拆迁的条件。为稳妥起见,近期拟将该规定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力争尽快出台。
有效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提出:有效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该建议后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于2004年6月9日及时进行了答复: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是党中央的决策,也是全社会共同努力的一项事业,尤其是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应合力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非常重视对于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案件的审判工作,要求各级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坚持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的原则,积极采取司法措施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如对经济有困难的当事人要给予司法救助。1999年最高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明确规定,对“公民在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工伤等方面提起民事诉讼”,经济有困难需要救助的,可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2000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法律援助条例出台后,人民法院严格执行了法律援助的规定,很好地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王天佑提出:医疗事故及技术鉴定应成为医疗纠纷诉讼判定的重要和必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该提案后认真研究,并于2004年6月9日进行了答复:一、申请医疗鉴定是当事人行使举证权的范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医学会按照“条例”的规定建立了医疗事故处理委员会,对一些医疗纠纷案件进行了医疗事故的鉴定。这种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在人民法院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案件时起到了重要作用。不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行使举证权利的范围。只有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结论才可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而是否进行医疗鉴定取决于当事人的申请。当然,由于医疗纠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鉴定结论在解决医疗纠纷中能起到重要作用,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往往就专门问题支持当事人申请鉴定。对于当事人没有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认为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交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但人民法院决定进行鉴定不同于申请医疗鉴定。
二、鉴定结论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等七种,鉴定结论只是其中的一种。各种证据包括鉴定结论都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查证属实包括质证和认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各种证据进行分析、判断,查明其真伪和证据力大小的行为。就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鉴定结论而言,如果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其证明力。
三、由于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在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医方就其是否有过错及其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只有医方证明了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其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方才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医方不履行自己的举证责任,就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并非“只要是病未治好,或手术或医疗措施出现了合并症,一律判处医院败诉”。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