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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提请立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发布时间:2004-04-05 浏览数:827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但现实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很多地方已流于形式,有的地方甚至根本就不搞陪审,出现一些“陪而不审”“乱陪乱审”“编外法官”等现象,立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至关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就最高人民法院提请2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沈德咏说,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在我国有长时期的丰富实践。实践表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可以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司法公正,都能收到很好的效果。但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和产生程序等问题没有具体规定,人民陪审员的素质难以保证,有的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难以真正发挥作用。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后,这种情形更为明显。 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带来的问题,沈德咏列举了5种形式: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不明确,一些人民陪审员素质不高,无法胜任陪审工作;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不规范,缺乏必要的管理、监督;一些人民陪审员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或“陪而不审”,或“乱陪乱审”;由于人民陪审员的补助无法落实或标准太低,影响一些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积极性;还有一些法院固定指派少数人民陪审员长期参加陪审,形成“编外法官”,致使这项制度的执行丧失了广泛的群众性。 沈德咏说,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立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工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重要体现,是落实宪法关于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重要保障;是弘扬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是增强司法活动透明度,强化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监督的现实需要;是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必要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曾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类似的决定草案。但鉴于当时对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任职条件等问题尚需进一步深入探讨,这个草案的审议工作被搁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其列入条件成熟时即可审议的立法计划。 新闻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