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
发布时间:2003-03-10 浏览数:1,083
(记者 陈永辉)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蔡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莫建芳在接受记者采访中不约而同地提出:为了遏制扰乱法庭秩序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应该修改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有关此类犯罪管辖分工的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此类犯罪,以确保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蔡彰代表说,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两种犯罪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发生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执行判决、裁定的过程中,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活动密切相关。第二,严重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但是,现有管辖分工的法律规定不尽合理: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以及两院三部一委1998年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扰乱法庭秩序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据此,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发生后,人民法院必须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收集齐备,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再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然后人民法院才能予以审判。由于移送立案侦查起诉的时间较长,公安、检察机关与法院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在案件证据、事实和性质等问题上经常发生分歧,造成许多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没有被依法追究。 莫建芳代表也认为此类犯罪应由法院直接受理。她认为,与各国司法实践的惯例相符。世界上法治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国家,一般规定有藐视法庭罪。藐视法庭罪的适用范围,包括我国刑法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伪证,妨害作证等犯罪。从各国相关规定看,藐视法庭罪一般都由法院直接审判并交付执行,不需要移送其他部门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莫建芳说,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但实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不多,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国内外的法治实践证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这两种犯罪案件是十分必要的。 背景资料: 据统计,全国3000多个法院审结的扰乱法庭秩序案件1999年为6件,2000年为11件,2001年为14件。全国法院审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1999年为364件,2000年为438件,2001年为419件。绝大多数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