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访司法部副部长胡泽君
发布时间:2002-10-09 浏览数:1,587
司法部近日颁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部颁规章,记者就此专访了司法部副部长胡泽君。 胡泽君说,新的部颁规章,主要是为了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确保人民调解在公开、公正、规范的前题下开展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巩固、发展和完善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多年来,人民调解组织形式主要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新颁布的规章,对于近年来相继在行政接边地区、集贸市场、流动人口集聚地,还有工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众社团组织成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明确予以认可,并将乡镇、街道的司法调解中心规范到人民调解的工作范畴,明确了其人员组成、任职条件。产生办法和职责范围。 第二,进一步明确和拓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明确了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在调解公民与公民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的基础上,还应积极参与调解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部颁规章对人民调解组织不得受理调解的纠纷范围也作了界定。 第三,提高了担任人民调解员,特别是乡镇一级调解人员的条件,增加了文化水平的要求。在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方面,部颁规章肯定了聘任可以作为选举方式之外的人民调解员产生的一个重要方式。同时还规定可以把辖区内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作为选聘对象。这一规定丰富了人民调解员的产生方式,扩大了人民调解员的选拔范围,从而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发展和队伍素质的提高创造了条件。 第四,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程序。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前,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以及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纠纷的受理、调解、达成协议的各个环节,都要将尊重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原则贯穿始终。部颁规章规定,纠纷的受理,可根据申请受理,也可以主动受理。但要尊重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的意愿。 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互谅互让,消除隔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部颁规章还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经调解的纠纷,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同时严格规范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和制作要求,并注意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记者 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