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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管处通知】关于上报2018年上半年《律师工作统计报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9 浏览数:2,547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的要求,为及时掌握和了解各地律师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律师业发展趋势,请于2018720日上午下班前上报2018年上半年《律师工作统计报表》。本次律师工作数据统计采用网上报表形式进行,各律师事务所通过广东律师管理平台填报电子表,不需打印上交纸质报表。

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业务统计报表是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专人负责,认真阅读填报须知,全部内容如实填写,及时上报,防止虚报、漏报和不报的现象发生。各区司法局按照填表须知,在审批网上对区属所的报表进行初步审查,对于填报不合格的要退回律所修改重报,最后生成年报总表上报市局。

    特此通知。

附件:填报《律师工作统计报表》须知

                                                

广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2018年7月18



附件

填报《律师工作统计报表》须知


  1、请登录广东省司法厅律师平台(wsbs.gdsf.gov.cn)填报统计报表。律师事务所登录后进入报表业务界面(省司法厅网上办事大厅--登录律所账号--机构中心--律师工作--报表业务),点击“新增”,报表类型选择“半年报”,年份选择“2018年”,报表范围选择“上半年”,点击“确定”,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数据(共有五个表格)。统计数据均截至2018630日,不能提前,也不能延后。如使用360浏览器登陆系统,请设置浏览器为兼容模式,否则可能出现填报数据不能保存等问题。

  2、公职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机构只统计公职律师人数和法律援助律师人数和机构数量,即只填写“执业律师统计表”和“律师执业机构统计表”,其他项目不列入本次统计的范围。

  3、执业律师统计表“律师类别”栏的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是指社会律师中的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人数,不包括甲4至甲7所列的四类律师人数,甲2至甲7的总和必须等于当地的律师总人数甲1(合计),即甲1=2+3+……+6+7

  4、执业律师统计表“文化程度”栏的甲8至甲14每个律师只能选取一项(例如某律师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之后又读了硕士,那么该律师的文化程度就是硕士,就不填法律专业本科了);甲15是专门指外语的水平,即具有英语四级(或其他语种相当于英语四级)以上的律师人数,甲8至甲14的总和等于律师人数的总和甲1,即甲1=8+9+……+13+14

  5、律师执业机构统计表“组织形式”栏如果合伙所合伙人的人数不够3人的,请在甲2当中填写“1”,甲3至甲6都填写“0”;公职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机构统一统计为国资所。遇到弹出窗口显示“第2,7,8,10列相加的值要小于等于第1列的值”,如数据确实无误,可尝试不填“普通合作伙”那一栏,或联系技术人员。

  6、律师辅助人员统计表“实习律师”和“其他辅助人员”的总和必须等于合计序号1,即序号1=序号2+序号3;“文化程度”栏的序号4至序号10每个实习律师和其他辅助人员只能选取一项,序号11是专门指外语的水平,即具有英语四级(或其他语种相当于英语四级)以上的律师人数,序号4至序号10的总和等于实习律师和其他辅助人员人数的总和序号1,即序号1=序号4+序号5+……+序号9+序号10

  7、律师业务统计表(一)收费单位是万元。甲1、甲17和甲26的合计分别是指“法律顾问”(甲1=2+3+……+6+7)、“民事诉讼代理”(甲17=18+19+……+22+23)和“行政诉讼代理”(甲26=27+28)的合计;“民事诉讼代理”的合计(即甲17)是甲18至甲23的总和,不包括甲2425;“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的合计是公诉案件辩护、自诉案件辩护、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和自诉案件代理的总和。

  8、律师业务统计表(二)收费单位是万元。“提供法律援助情况”栏,律师事务所按本所实际办理情况填写,相应收费栏均填写“0”;甲32“为公益事业捐款数”数量就填写实际的捐款数量,收费栏则填写“0”;涉及到办理了相关事项业务没有收取费用的,都在相应的收费栏填写“0”,例如甲28和甲31相对应的收费栏没有收费的应填写“0”。

  9、区属所在律师管理平台上填报的电子表格将直接发送至区司法局。区司法局按上述第一点创建年报表,对律师上报数据进行核查后发送至市司法局。区属所如因填报错误等情况需要退件,请与所在区司法局联系。

  10、填报报表时遇到平台方面的技术问题,致电经办技术人员(电话:86350156)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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