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过八年风雨路劳动法是否力不从心
发布时间:2003-10-23 浏览数:970
●现行劳动法已实施8年,8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劳动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 ●面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与劳动制度的重大变革,劳动法在实施中已显力不从心; ●完善劳动法规成为从事劳动法学研究的专家学者们关注的话题。 □本报记者 钟鞍钢 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经历了8年的风风雨雨。八年来,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非公有制的劳动关系比重不断加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较更加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冲突有时表现得极为激烈,在此新形势下,劳动者的权利如何体现;劳动力的自主流动问题如何解决;劳动力需求方(企业)的权利如何保障等等,这些都要求劳动法来调整。而由于现行劳动法的制定和颁布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完成的,因此在调整这些新出现的问题时已显得力不从心。 日前,一些从事劳动法学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与从事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和部分律师,参加了在江苏南京召开的劳动法学术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现行劳动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完善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涉及广泛人群的突出利益问题,可运用法律的形式保障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社会稳定与社会安全。 与会者指出,当前在一些地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常常难以得到法律上的保护。有的私有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不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险;有的忽视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导致事故频繁发生。而这些企业违反劳动法的各项规定,却难以受到应有的惩处。这些现象在部分公有制企业中也时有发生。为了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尽快修订劳动法。此外,现行劳动法在许多方面只是一些原则性、纲领性的规定,如对促进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只提出了一些原则,缺乏相应的具体实施规范。 与会者认为,近年来许多劳动规章已有新的规定,劳动法应与之密切衔接起来,例如在劳动法颁布后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已将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改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对此劳动法应予以修订。再如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在劳动法中规定为60日,而在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条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则突破了这一时限,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法应对诉讼时效问题作出新的规定。 与会者指出,现行劳动法对有关违反劳动法行为的惩处规定也不够有力,劳动监察工作显得比较软弱。由于劳动法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惩处不够严厉,使用人单位把劳动法看做可以遵守也可不予遵守的规范,对于类似这样的问题与会专家认为应在修订劳动法时认真考虑。另外,近年来克扣工资的案件经常发生,劳动法在制裁这些严重违法行为面前显得有些苍白无力,因此,应加强劳动监察工作,同时在制裁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方面应加大惩罚力度,以增强劳动法的权威。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贾俊玲指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劳动法制建设得到很快发展,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外,到目前已发布了大量的单行配套法规、行政规章、立法规章、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等。在完善法典化的立法中,需要对这些分散的、大量的法律规范进行归纳和总结,进一步形成法典式的劳动法。在进行法典化的归纳和总结中,需要做的事情是:确定科学而严谨的劳动法相关概念。如劳动者、劳动使用者、劳动使用者即用人单位在法律上的概念、定义、范围等等;抽象出劳动立法中必须遵守的一些理念和原则,涉及劳动法的基本理念包括人权保障、诚信原则、公平原则等等。内容上的分类,主要体现在劳动法中的合同关系,劳动法中的程序规范,劳动法中的监督检查关系。 关于劳动法的法律地位问题,著名民法专家关怀教授提出,世界各国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均予以高度重视,保加利亚甚至推崇劳动法是第二宪法。处理劳动争议方面,有的国家还设立了劳动法院。因为劳动法关系到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同时对社会的安全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一直都受到应有的重视。而在我国至今没有把劳动法摆在应有的位置。对于如此重要的涉及广大职工群众利益的法律,在立法上就应像婚姻法、企业法等许多法律一样,在通过之前首先由全国人民讨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这样不仅可以起到普及劳动法律知识的作用,同时也使劳动法更加切实可行。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