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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9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03-06-20 浏览数:3,212

        6月19日讯 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物业管理条例》今天由国务院正式公布并将于9月1日起实施。这是一个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基础上制定的条例,它体现了发展为重、平衡利益、保护弱者的观念。   在《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将条例草案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上全文刊登,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共计收集到近4000条意见。国务院法制办根据这些意见对条例草案的内容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有近半数的意见被吸收,如进一步细化业主的权利、科学界定物业管理企业的安全责任、法律责任中体现优先保护业主共同利益等。未采纳的主要是那些不应当由本条例调整的或者立法时机不成熟、理论上尚存在较大争议,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意见。还有一部分意见,主要是从本地实际出发提出来的,鉴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比较大,这些意见由各地制定的地方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比较合适。   共计7章70条的《物业管理条例》,其指导思想是,保护业主的财产权利,协调好单个业主利益和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关系;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公开公平地确定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事项。   针对实践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明确了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等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了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职责和运作,保护了业主的共同利益。条例规定的具体主要内容有六大块:一是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二是前期物业管理;三是物业管理服务;四是物业服务费用;五是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六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 (记者李立) --From: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