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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4-07-16 浏览数:9,315

广州市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4年5月18日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 20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行业自律管理,完善广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行业规章、规则,明确广州市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规章委”)的工作职能,依据《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规章委是本会的专门工作委员会之一,负责统筹、实施本会行业规章、规则的制定、修改以及编纂工作,为本会行业规章、规则体系建设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规章委的设立和撤销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规章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秘书长一名,委员若干名。任期与本会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五条  规章委主任与副主任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任命。
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
委员由主任会议拟定候选名单,由主管副会长审批同意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备案。
秘书长由主任会议从委员中指定。
    第六条  担任规章委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本会会员资格;
   (二)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热爱律师事业和热心律师行业工作;
   (三) 执业七年以上,且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 具备良好的文字写作及处理能力;
   (五) 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与规章委的各项工作;
   (六) 自觉遵守和服从本会章程及各项制度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  规章委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动终止:
   (一) 一个年度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规章委全体委员会议、活动的;
   (二) 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本会处分或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
   (三) 无故不完成规章委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有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有其他影响规章委声誉行为的;
   (五) 丧失本会会员资格的。
    第八条  规章委主任、副主任具有本规则第七条情形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撤换。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规章委的工作职责:
   (一) 根据本会的工作需要,对本会行业规章、规则的制定、修改以及编纂工作提出建议;
   (二) 统筹、实施本会行业规章、规则制定、修改以及编纂工作;
   (三) 本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规章委主任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 拟定规章委委员的增补和撤换;
   (二) 指定规章委秘书长人选;
   (三) 组织规章委制订本届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 决定规章委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规章委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规章委的主任会议、全体委员工作会议;
   (二) 执行主任会议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
   (三) 代表规章委向本会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
   (四) 代表规章委向本会理事会述职。
    第十二条 规章委副主任根据主任会议分工情况,负责协助主任工作。经主任委托,副主任可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三条  规章委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负责会议的安排;
    (二)负责规章委日常联络、沟通、协调工作;
    (三)列席主任会议并记录会议内容;
    (四)传达、落实主任会议;
    (五)履行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规章委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履行规章委的工作职责;
   (二) 按要求参加规章委的会议和其他各项活动;
   (三) 完成规章委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作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  规章委全体会议采取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定期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根据情况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规章委全体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作出的决议,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七条  规章委主任会议由主任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也可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对由规章委负责起草、审查、修改的行业规章、规则,可由主任指定一名或数名委员负责初步起草、审查、修改的工作。
    第十九条  规章委统筹、实施本会行业规章、规则的制定、修改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本会的工作规划,本会各部门(含各专门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认为确需制定、修改相关工作规则或相关规章的,应向本会常务理事会提交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本会常务理事会收到本会各部门提交申请后,结合本会的计划和需要,决定是否立项。
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立项的,应同时指定负责起草、修改的部门,起草、修改草案提交规章委审查,规章委应在一个月内对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本会常务理事会指定由规章委负责起草、修改任务的,规章委应在三个月内完成,重大规章、规则的起草、修改可延长至六个月内完成。
    本会常务理事会不同意立项的申请,提交申请的部门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六个月内重新提出。
   (三)规章委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提交草案的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草案进行再次修改,并将修改稿提交规章委再次审查。
    如有需要,提交草案的部门可与规章委联合讨论,共同拟定修改稿。规章委应在一个月内对修改草案进行再次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对涉及面较广、影响重大的行业规章、规则的起草、修改稿,应在本会网站进行公示一个月,广泛征求意见,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收集意见,汇总交给规章委对起草、修改稿进行再次修改。
   (四)规章委在行业规章、规则起草、修改的最后审查定稿时,应组织全体委员进行讨论,形成大多数人意见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规章委在制定、修改行业规章、规则过程中,如果对具体问题分歧较大,规章委在上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时应连同不同意见写成书面附页上报。
                                                      第五章   活动经费
    第二十一条  规章委的活动经费由本会负担,本会从每年的会费中提取合理的数额为规章委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十二条  规章委每年按本会常务理事会规定的时间提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活动经费预算方案,待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