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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建设工程索赔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05 浏览数:1,927

导读:我们团队之前的《疫情当前,施工企业应注意及时索赔 | 专筑》(加链接)一文发出后,受到许多建筑施工企业的关注和好评,同时也收到许多咨询。从中发现,很多人对建设工程当中的索赔并不完全了解,甚至还存在一些误解。故此,我们再来谈谈索赔的基本概念以及程序等问题。

何谓“索赔”:索赔是建设工程当中进行的合同管理行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索赔定义为“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合同法》在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当中仅以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对隐蔽工程的迟延验收、发包人违约以及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等情形做出规定,并未对索赔进行更细化的规范。索赔主要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索赔根据事件成因,通常可以索赔费用和时间,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索赔利润。例如: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0201)2.1

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实践中,在探讨索赔时经常与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相混淆,需要明确两者之间既有一定联系又存在根本区别:

我们来看看违约责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违约责任以存在违约行为为前提。然而,索赔除违约行为外,也可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产生。如不可抗力、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等等。譬如因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但可以就此提出索赔;

承担责任的方式二者也有不同,违约责任以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如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或者赔偿损失等形式承担;索赔则以费用、时间等形式进行补偿。

例如发包人迟延支付进度款导致工程停工缓建,承包人既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也可提出索赔,要求发包人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合理的利润。

索赔与签证

建设工程履约当中,索赔与签证常常联系在一起,需要明确:

索赔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单方主张,签证则是发包人对承包人所提出的要求进行的书面确认;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在经过发包人确认后,即可形成签证;

索赔的程序与逾期索赔失权:

以防止合同当事人怠于行使索赔权利,避免争议,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索赔应当严格遵循一定的程序。

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例:

9.13.2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GF-2013-0201)2017版(GF-2017-0201)中也均相应设立了逾期索赔失权、索赔最终期限的约定。逾期索赔失权设立之初,人民法院对其约定的效力认定不一。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对当事人逾期索赔失权约定的效力予以了肯定和细化: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关于索赔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对当事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工程价款、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范围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了严格约束。索赔已成为承包人对中标合同工程价款、工期进行合理调整的重要途径。

专筑团队在2019年度去到法律顾问单位十余个工程项目现场进行法律培训并接受咨询,发现索赔是工程项目管理当中的普遍痛点,项目管理人员往往缺乏对索赔的正确认识,对应索赔事件未提出或是未及时提出索赔。有感于此,我们制作了服务报告,及时向法律顾问单位提出了反馈和合理建议。另外,我团队负责人王瀚律师作为广东省律师协会民事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也组织研发了【建设工程索赔管理】法律服务新产品,希望通过积极推动索赔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能力。



(作者:王瀚团队,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