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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今起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2-03-27 浏览数:659

《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将于4月下旬进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程序。昨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条例》从今日起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建议。广大市民如对《条例》内容有什么意见建议,可于415日前将信息反馈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七方面专章规范

《条例》共十章六十四条,除总则、法律责任、附则外,主要对公共就业服务、就业失业管理、职业教育培训、创业促进、就业援助、失业保险、人力资源市场七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条例》对一些具体内容设置了专章规范,细化了相关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部分设置专章,更加强调了政府在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责任,要为城乡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均等化的服务;就业失业管理部分设置专章,将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实名制动态管理、用人单位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三项制度上升到了法规层面,使政府部门能有效掌握就业基本情况,加强就业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相关负责人介绍道,创业促进部分的专章设置,进一步突出了创业带动就业、创业促进就业的重要性,也将我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经验和实践上升到法规层面;设置失业保险专章,目的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而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设置专章将进一步强化市场在就业促进中的基础性作用。

实施就业优先

将实现城乡统筹就业纳入就业方针,明确规定:在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村新型社区的同时,应当同步规划公共就业服务场地和创业、就业场地、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村新型社区配套建设的经营性用房,优先用于失地农民就业、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等,体现了我市多年来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工作实践,并将一些具体的做法和成功经验上升到地方法规层面。相关负责人说。

同时,结合我市近年来统筹城乡、实施就业优先和建立大就业大创业工作格局的实践,将目标责任、就业督查、经费保障等系列保障措施以及部门合作机制、区域合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等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条例》规定: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结合职能,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定向、订单培训及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建立跨省(市)际区域人力资源合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教育、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共享机制。

突出创业扶持

《条例》还将我市以创业带动就业和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中的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项目、创业指导、创业奖励等经验和实践上升到地方法规层面。相关负责人说,《条例》还突出了普惠培训,规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职业能力建设、鼓励初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帮助大中专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多种措施,为着力破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提高就业稳定性提供了法律保障,特别是将在本市培训就业的非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纳入培训补贴范围这一做法,得到了立法专家的好评。

在就业失业管理方面,《条例》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实施城乡劳动者就业实名制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城乡劳动者就业及失业、就业意愿等情况的普查或抽样调查以及用人单位录用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备案等。

细化法律责任

《条例》还突出细化了法律责任。相关负责人说,在《就业促进法》的基础上,对骗取促进就业补贴、未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违反就业准入规定、违规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骗取劳动者钱物、就业歧视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或个人骗取促进就业资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您对《条例》内容有什么意见或者建议,请于415日前将信息反馈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成都市高新区蜀绣西路63号,邮编610042,电子邮箱srdfgw@163.com),或者通过党报热线962211发表您的观点。

 本文来源于成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