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金融仲裁解决金融纠纷
发布时间:2003-04-23 浏览数:1,140
张炜(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 在中国加入WTO之后,我国的金融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金融业市场化、国际化的趋势迅速发展。在这个发展过程中,金融纠纷明显增多,而金融仲裁作为解决金融争议、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面对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愈益频繁、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能够充分体现迅速、高效的优势,对于注重时效的金融业颇具吸引力。 仲裁在我国已逐步成为与法院诉讼同等重要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其权威性和公正性也日益受到民商事主体的认可。与法院诉讼相比,仲裁有自己的特点。实践中,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业的市场化和国际化使得金融纠纷所涉及的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越来越复杂,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因此既具备金融专长又谙熟法律的专家仲裁员越来越为社会所需要。金融仲裁以其自愿、快捷、灵活、保密、专业、费用较低、一裁终局等优势,不失为一种解决金融纠纷的理想方式。 程美芬(中国建设银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 随着金融监管体制和市场融资机制的完善,银行业务品种和业务模式也在不断创新。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金融案件呈现争议类型多元化、法律构成复杂化的发展趋势。这种趋势就需要对金融争议的解决的方式能有更大的灵活性、快捷性、兼容性和和谐性。仲裁就能担当起这样的功能。仲裁是解决金融纠纷的有效方式,它具有时间短、效率高(一裁终局)、成本低(没有二审程序和重复收费)、公正性强(专家审案)的特点,虽然仲裁有一定优势,但由于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缺位与传统习惯的影响,近几年来商业银行也开始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但在解决金融纠纷所采取的方式中所占比例却很小。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弥补了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的不足。它对公正快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交易争议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单建保(光大银行行长) 随着金融交易品种的日渐多样化,金融业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金融纠纷所涉及的技术问题、事实和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复杂,迫切需要由专家型仲裁员按照专门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来解决金融纠纷。应此需求,此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制定公布了《金融仲裁员名册》。聘请国内外知名的在金融理论和实务以及金融法律方面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担任仲裁员。同时参照国际金融仲裁惯例制定了《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具有时间快、费用低、程序灵活简便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