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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颁布重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发布时间:2003-04-08 浏览数:1,233

据4月7日电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命令,颁布重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修订主要把握五个原则:一是法规的一致性———做到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统一,与军队的相关法规配套,与各地的条例衔接;二是政策的稳定性———遵循“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指导思想,照顾到一些特殊情况,使生育政策更加合情合理;三是军队的特殊性———把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自身特点结合起来,坚持从实际出发,力求具体可行;四是内容的科学性———把总结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来确认,内容更加系统和完善,与有关法律法规互补:五是工作的先进性———坚持高标准,体现严要求,推动军队计划生育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修订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生育调节、再婚生育、权利与义务、优待与奖励等。 《条例》规定,在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下,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职工配偶是农村居民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条例》还规定,军队依法保障军队人员合法生育、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育龄夫妻享有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和安全保障权。女军人、女职工符合晚育规定,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除按照规定享受3个月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