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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职刑委成功举办“《监察法》实施后职务犯罪刑辩实务新情况和对策”研讨活动

发布时间:2019-03-28 浏览数:6,132

2019321日,广州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刑事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职刑委”)在广州市律师协会9楼理事会议室举办“《监察法》实施后职务犯罪刑辩实务新情况和对策”研讨沙龙活动。市律协王志军副会长、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黄作深副检察长、职刑委主任杨文龙、副主任朱天芳、郑锋、张经中、秘书长庄丹丹以及刑诉委副主任周卓豪,职刑委全体委员及其他律师共约50多人参加了本次沙龙活动。本次研讨会由职刑委主任杨文龙主持。

职刑委副主任郑锋以“精耕细作,为民营企业家提供优质的涉案辩护”为主题,首先进行分享。他详细解读了当前涉民营企业犯罪的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办案实践,结合民营企业涉职务犯罪的特点,就如何开展有效辩护予以介绍。

职刑委委员徐欣律师团队成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段文韬就《监察法》背景下职务犯罪中非法证据排除操作实务问题进行阐述。他从监察法的立法地位和主要内容入手,介绍了职务犯罪的特点,结合刑事诉讼法,指出当前职务犯罪辩护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切入点。

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经刑委委员王楚豪律师就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与参会人员进行探讨。他结合涉黑案件的本质特征,就涉黑案件中牵涉国家工作人员“保护伞”问题上如何进行精细辩护分享心得体会。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宋国康律师,就监察法与新刑事诉讼法的有效衔接,以及自首认定问题作主题演讲。他结合办理的两宗职务犯罪案件,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思考。

黄作深副检察长就四位主讲嘉宾的分享进行点评。他对郑锋副主任分享的案例所达到的有效辩护效果予以肯定,并就《监察法》实施后,律师如何有效辩护提出建议。他指出,在民营企业所涉犯罪中,辩护律师应结合民营企业的发展特点和经营状况,与检察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上,黄作深副检察长认为应通过更细致的阅卷,积累更丰富的经验去善于发现问题。在涉黑案件上,他结合办案特点,指出律师今后有效辩护的方向。同时,黄作深副检察长就自首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并结合司法实践,就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有效衔接进行了介绍。

王志军副会长作总结讲话,他首先代表市律协衷心感谢黄作深副检察长能在百忙中为广州律师授业解惑。他指出,刑辩律师应适应《监察法》实施后给职务犯罪辩护工作带来的变化,用发展变化的眼光看待法治建设进程,树立大局意识,提高技能,脚踏实地实现有效辩护。

本次研讨会促进了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对《监察法》实施后,提升执业律师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技能,提高认识,拓宽视野起到积极作用。

黄作深副检察长点评


王志军副会长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