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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异地执业律师告赢司法局

发布时间:2003-10-14 浏览数:3,582

  1998年7月,户籍为双城市、在五常市开办律师事务所的王兴,意外得知哈尔滨市司法局律管处向五常市司法局下发了不允许他在五常市注册的通知。同年8月,王兴以哈市司法局越权行使了黑龙江省司法厅的权利、对其下发的通知不具法律效力为由,将哈市司法局告上法庭。此后,该案历时5年,王兴先输后赢再输,最后申诉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哈市司法局的通知。   9月22日,记者来到五常市,找到了当初王兴工作过的天钟律师事务所。在吴英铎主任办公室,吴主任对记者说:“当初王兴就是在这个律师事务所不被注册的。”吴主任介绍,王兴还是该所的主要发起人之一,因为哈市司法局向五常市司法局专门下发了通知,王律师只好又回到了户籍所在地双城市。据说现在开办了一个法律讲习班。对于王兴与哈市司法局打官司的事,吴主任也十分感慨,连连说王兴实在不容易。   23日,记者又来到双城市。几经周折,终于找到了王兴。“我这场官司,说震惊黑龙江省司法界,也毫不过分,一方是专门打官司的律师,另一方是专门管律师的司法局,无论从哪个方面讲,都超出了这个案子本身的意义。”王兴在他简陋的法律讲习班里这样对记者说。    律管处下达不予注册通知   户籍在双城市的王兴和现在的五常市天钟律师事务所主任吴英铎是黑龙江省较早取得律师资格证的律师。1996年,王兴和吴英铎商议共同开办一个律师事务所。因为当时国家对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有规定,必须三个以上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律师才能组建律师事务所。于是王兴和吴英铎又找到了另一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律师,以合作的形式开办律师事务所,经过当时的松花江地区司法局批准,将律师事务所选定在五常市。   “当时我们三个人都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材料进行正常注册,而且从1996年到1997年,也没人告诉我户籍不在本地就不能在异地注册开办律师事务所。”王兴说。   1998年3月,王兴和律师事务所的其他人像往年一样将注册的审批材料报送到五常市司法局。转眼到了同年的8月份,王兴看到所里其他律师批准注册的证件都发回来了,惟独没有他的,于是他到五常市司法局询问情况。五常市司法局有关人员告诉他,当年5月12日,哈尔滨市司法局以律师管理处的名义通知五常市司法局,不准他在五常市天钟律师事务所注册,并扣留了其全部注册材料和执业证书,理由是他异地执业、注册。   王兴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允许律师异地执业,而且就是退一步讲,真的不允许律师异地执业,那么哈市司法局也无权下文决定,因为注册律师的权力在黑龙江省司法厅。”于是王兴在1998年8月,将哈尔滨市司法局起诉到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通知并无不当   王兴说,1996年他和吴英铎在一起研究合作开办律师事务所之前,司法部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不许异地执业、注册。而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律师改革方案》中也鼓励律师异地办案、执业和注册。而且最主要的是,哈尔滨市司法局越权行使了黑龙江省司法厅的权利。再者,通知也没向本人送达,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   哈市司法局认为,王兴户籍不在五常市,根据黑龙江省司法厅黑司通(1998)11号《关于1998年全省律师事务所年检、“律师执业证”注册的通知》规定,“执业律师不允许异地执业,如申报异地执业应有拟调入地临时户口”。于1998年5月12日向五常市司法局下发了《关于不准王兴等人在五常市天钟律师事务所注册的通知》。   1998年12月,哈市道里区法院一审判决:哈市司法局在省司法厅的授权范围内对辖属律师执业注册进行审查,王兴未按黑龙江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及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细则的有关通知规定进行申报,哈市司法局向其下发不准注册的通知并无不当,维持哈市司法局的通知。    中院:“判”出两个结果   判决下达后,王兴不服。他说,律师执业证注册的注册机关是省司法厅,哈市司法局只有审查权。既然哈市司法局说是在省司法厅授权范围内,必须有省司法厅的授权委托书,而且即使有省司法厅的授权委托书,也应该以省司法厅的名义向他本人下达通知,而不是以哈市司法局的名义。   判决下达后不久,王兴向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9年4月9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哈市司法局依据其上级主管机关省司法厅的有关文件,以律管处的名义向五常市司法局下发的《关于不准王兴等人在五常市天钟律师事务所注册的通知》,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超越权限,通知又未向王兴本人送达。哈市中院据此判决:撤销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撤销哈市司法局在1998年5月12日作出的通知。   然而,该判决下达后,哈市司法局以其作出的通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越权,更未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00年8月18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哈市司法局下发的通知并未超越权限,是对下属机关的内部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不是对王兴的行政处罚,故不需要直接向王兴本人送达。法院据此判决:撤销哈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4月9日作出的判决,维持哈市道里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申诉到高法最终赢得官司   对于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后作出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王兴很难接受。于是王兴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3年6月1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案由省高院提起再审。 2003年6月28日,这一天对王兴来说,有着特殊的意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哈市司法局对其管辖区内律师注册工作,只有审查权,黑龙江省律师年检注册的最后审批权在省司法厅,哈市司法局下文不予注册的行为是越权行使了省司法厅的权利,此超越职权行为应撤销。哈市道里区法院一审和哈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8月18日再审予以维持的判决是错误的,应予撤销。哈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4月9日做出的判决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2003年9月25日,记者打电话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的代理审判员王宝奎,王宝奎说,从本案来讲,哈市司法局只是对律师年检注册有审查权,向王兴下达不准许在五常市天钟律师事务所注册的通知是超越权限。即使下达这个通知,也应该有省司法厅的授权委托书,并且以省司法厅的名义,而不是以哈市司法局的名义,但经查明,省司法厅并没有直接授权给哈市司法局下达这个通知。   当日11时左右,记者来到哈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律管处的刘处长说正在开会,没有时间接待记者。14时,记者再一次打电话给刘处长,刘处长说,哈市司法局也正在对这起案子提起申诉,以前什么情况不想说。   拿到判决书后,王兴激动万分,因为5年来的艰辛毕竟没有白费,“我是顶着巨大的压力来打这场官司的,因为被告方毕竟是我的顶头上司,一开始,我真想放弃这场很难赢的官司,但是我不能退缩,我坚信我会赢,我之所以敢告并坚信会赢,不仅是因为我对法律熟悉,更因为我相信依法办事的环境已经形成。”王兴说。 新闻来源: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