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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调解方式化解劳动纠纷的尝试

发布时间:2004-03-31 浏览数:1,059

  北京京颐律师事务所 孙秀云尹利生   笔者所在的律师所每年都要承办大量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件,据笔者在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了解,目前,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绝大多数都是靠仲裁或诉讼渠道解决,而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的微乎其微。另据了解,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如未能在仲裁阶段达成当事人双方的和解,以调解方式结案,则必然要经历漫长的仲裁和诉讼周期,这一过程往往以牺牲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时间、精力的巨大付出为代价,常常使很多当事人苦不堪言。对于大多数处境窘困的当事人来说,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了仲裁和两审程序,当事人拿到最终生效判决时往往要经过半年到一年的时间,这必然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如能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劳动争议,对于当事人或企业来说,都不失为一种理想方式。笔者近日即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现将调解方式和感想归纳如下,希望能以此文为劳动争议的调解结案提供一点参考。   2003年10月,本所代理王某等4名农民工与北京某工厂劳动合同纠纷仲裁申诉案。王某等人拒绝与某工厂续签劳动合同,并向厂方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由此,厂方向王某等人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等人遂申请劳动仲裁法律援助。其理由:1、拒绝续签合同是因工厂不给他们办理养老和失业保险;2、工厂未按合同实行同工同酬;3、要求工厂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我们在分析了此案后,感到该案很特别,在本所承办的大量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多数是企业不给工人签劳动合同或无明确理由提前解除合同,而本案则是工人两次拒绝与厂方续签劳动合同,其中必有原因。为慎重起见,我们没有按常规马上将该仲裁申请向区劳动仲裁委递交,而是决定先和厂方联系,以了解全部实情。经了解,某工厂表示至今仍愿与王某等4人续签合同,并表示如工人提出厂方未给其办社会保险的,要根据具体情况,保证给所有工人按时办理或补办社会保险,关于同工同酬,只要王某等人提出证据,厂方可以如数补偿。   鉴于厂方的积极态度,我们建议对此案进行调解,得到双方当事人同意。我们便立即着手制作调解书。主要内容是:一、厂方与工人续签劳动合同;二、厂方将根据有关规定,为乙方补缴补办相应的养老、失业保险;三、厂方保证履行合同中同工同酬之规定,如工人提出同工不同酬证据,厂方将差额部分如数补齐。   厂方察看了调解书内容后,表示同意,并向律师提供了工厂的农民合同工管理制度、同工同酬等材料和证据。但王某等4人意见不一致。商量了很长时间仍不统一,我们便让他们各人代表本人表态,结果,王某等3人明确表示同意,张某则表示就是厂里续签合同他也不签,只要求厂里给经济补偿。对此,我向其解释:你们提出的办理保险及续签合同等问题,调解书已给予解决,因而已没有法律依据支持你向厂方索要经济补偿金。如仍提非分要求,本所将无法继续进行法律援助。张某仍固执要求申请劳动仲裁,对此,我们再次耐心地向他解释:要求劳动仲裁要有理由,而你们提出的问题在调解书中全部得到解决,除非有更新的合法理由,否则,仲裁委也不会立案。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工作,张某终于想通,此调解圆满结案。   总结本案,笔者认为采用调解方式解决劳动纠纷需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只有具备高度的责任感,才能真正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出发去做工作。本案中,笔者接案后,完全可以直接通过仲裁解决纠纷,这样省时省力。但这样做必然会延长纠纷解决的时间,耗费双方当事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应诉。为了更圆满解决纠纷,我们专程去厂方了解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做当事人工作等等。终于使此案在短时间内调解成功。   二、取得当事人信任。笔者在首次接待当事人时,并未急于直奔主题了解案情,而是先从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入手,在谈话中消除他们的不安和对立情绪,然后要耐心听取他们的陈述。虽然他们的陈述中只有一小部分是与本案有关的事情,而绝大多数都是在诉说他们的委屈和不幸,但律师必须耐心地让他们把话说完,让他们感觉到有个说话的地方,因为他们都是属于社会底层的小人物,所到之处遭遇到的冷漠、白眼居多,总是怀疑政府是与他们对立的。所以律师要用耐心的倾听和真诚的态度取得他们的信任,这是调解成功的前提。   三、确定调解书内容。这项工作是我们投入精力最大,也是最花费时间的。因为调解书的制作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从双方当事人的立场出发,以期达到双方都能接受,而且不会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甚至全部推翻。为了做好这一点,我们认真分析和研究了本案所涉及的劳动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相关案例,分析双方能让步的心理底线,在此基础上,为更有把握,我们还请律师所里其他律师进行研究,倾听不同意见,然后逐条审慎地起草调解书。   制作出调解书后,仍不能有一点懈怠。我们还要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介绍每一条款的内容及法律依据。再针对他们原要求中不合理的部分,引用劳动法规定给予解释和说明。经过缜密的工作程序和大量解释工作,促使双方特别是农民工理智地接受了调解书内容。   综上,我们认为,法律援助范围内的劳动争议采用调解方式的好处是: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促进相互理解,避免矛盾激化,并减少讼累;可以使双方在劳动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问题上达成共识,同时还可以解决那些属于合理不合法范畴的劳动纠纷。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