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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仲裁委探索建立案件核阅制度

发布时间:2004-11-17 浏览数:2,048

    仲裁裁决书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作出了最终裁断,直接体现了法律的尊严。为维护其权威性、稳定性,仲裁委员会应对仲裁庭作出的裁决进行必要的审查,发挥机构仲裁的作用。如何建立适当的审查方式,深圳仲裁委员会一年来的实践表

明,对裁决书审查的方式可以通过建立核阅制度实现。
  案件核阅,即仲裁机构对仲裁庭作出的裁决草稿,在格式、文字、审理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环节进行审核,发现其与法律、种裁规则、仲裁机构的文书格式要求相抵触时,提出修改意见,或与仲裁庭协商,要求其修改完善。
  机构仲裁对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进行必要的监督,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例如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核阅制度的国际商会仲裁院在《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1988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二十一条规定:“仲裁员应于签署裁决(无论是部分的或是最后的)前将裁决草案提交仲裁院。仲裁院可以就裁决的形式提出修改,在不影响仲裁员的自由裁决权的情况下也可以就裁决的实际问题提起仲裁员注意。裁决在仲裁庭未就其形式批准之前不得签署。”
  案件核阅的过程中,把准问题,充分协调是关键。仲裁委员会负责核阅工作的内设部门(下称内设核阅部门)代表仲裁委员会进行核阅。内设核阅部门自身要把案件吃透,找准存在的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学理论进行分析。在认为非常有把握的前提下,将对裁决书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反馈给仲裁庭。
  这个过程的主要工作是在尊重仲裁庭依法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充分协商,平等交换意见,讲法律,讲法理。内设核阅部门切忌以一种居高临下的态度,强迫仲裁庭接受自己的观点。
  双方只要是依法律、依法理耐心细致地进行探讨,出于公心不怀私利,一般来说,对裁决书不同的意见是不难达成共识的。从深圳仲裁委员会建立核阅制度一年来的情况看,经过核阅近千宗案件,有15%左右因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问题进行了修改,绝大部分修改意见得到了仲裁庭的采纳。
  对于有些裁决书,内设核阅部门通过协商修改,仲裁庭不接受,而内设核阅部门又认为确实存在问题的,还可建议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