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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妥善解决疫情期间金融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5 浏览数:2,826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及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相继出台相关政策,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金融支持。各大银行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全力支持疫情防控。

疫情期间,贷款展期如何进行?企业及个人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还款如何处理?银行与借款人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银行可否要求法院继续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提问一

疫情期间,借款人无法及时还贷,是否可以“不可抗力”进行抗辩?银行是否可以直接采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等方式实现债权?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等社会现象等。

本次疫情的发生及其影响,是在订立相关借款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目前无法判断疫情的发展情况及延续时间,合同当事人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

若无法归还贷款的行为是因为疫情发生直接导致的,如借款人因感染而进行隔离治疗、医护人员隔离救治等无法及时归还贷款;交通运输、餐饮、旅游等行业因疫情导致丧失还款来源的等,可以不可抗力进行抗辩。

但疫情期间,非因疫情影响导致的贷款逾期,不属于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银行可以采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等方式实现债权。

提问二

因疫情导致的逾期还款,是否能免除全部责任?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依法,不可抗力并不当然免除全部违约责任,而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根据其影响及范围,遵循原因与责任相当的原则,结合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具体情形依法认定责任的承担。

因此,因疫情导致逾期还款的借款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应该承担逾期期间的罚息、复利及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1)在疫情发生前已出现逾期且丧失还款能力的

此种情况下,疫情发生与其出现逾期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2)在疫情发生前已出现信贷风险且因疫情发生导致还款能力丧失的

若疫情发生前借款人已出现违约情形,疫情发生并非其逾期的唯一原因。此种情况下,应当根据疫情出现前后借款人履约情况综合判断,结合公平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减免其因疫情出现导致违约所承担的相关责任。

3)疫情发生前正常还款,因疫情出现导致逾期的

此种情况,逾期完全系不可抗力造成,应当免除借款人的违约责任。逾期期间的罚息、复利及违约金等,其无需承担。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其仍然逾期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提问三

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是否可以向银行申请延期还款?

律师解答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第五条规定:“……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银保监局 广东证监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粤金监函〔202019号】第五条规定:“结合行业前景和企业实际,做好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以及受延迟复工影响企业的金融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合理采取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贷款、租赁、保理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疫情发生以来,银保监会、广东银保监局相继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金融支持。各大银行也出台相关措施,通过贷款展期、延期还款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因此,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可以根据相关银行的政策,采取贷款延期等措施渡过难关。

1)建设银行

对于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予以全力支持。

2)工商银行

推出多种便利优惠措施。例如,对于湖北地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贷款及办理“医保贷”的药店,利率在目前市场较低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优惠。针对假期延长安排,工行特事特办,采取延长贷款还款时间、免收相关逾期利息等方式,尽力为企业减轻负担。

3)招商银行

 对于受疫情影响而造成阶段性还款困难的企业,将采取一户一策,通过贷款主动展期、减免罚息、征信保护等多种措施,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与企业共渡难关。

4)广发银行

面向小微企业客户融资需求,给予特别支持,服务疫情影响以及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融资需求,全线上提交融资申请,开户后可线上完成审批和出账,无需人工介入。针对受疫情影响而造成阶段性还款困难的企业,还可以提供最长达18个月的续贷支持,同样支持在线提交续贷申请并完成审批和出账,助力企业共渡难关。

5)佛山农商行等银行

出台相关政策,对于因疫情影响而无法还款的企业,可申请办理贷款延期等手续。

提问四

个人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还款,是否可以向银行申请延期还款?

律师解答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根据相关政策,并非所有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均可以向银行申请延期还款。而大部分银行的政策,也将延期还款的人群限定在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

1)建设银行

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疫情期间在中国建设银行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

2)工商银行

凡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确诊患者和疑似人员及其配偶,疫情期间在工行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因不便还款发生逾期的,不计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

3)农业银行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客户,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农户贷款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时间。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在疫情期间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暂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不计收罚息。对其他受疫情影响、非个人主观原因造成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农户贷款发生逾期的,一律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不计收罚息。

提问五

疫情期间,借款人或担保人无法当面申请贷款延期或还款方式变更的,如何办理?银行及债务人应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一般而言,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或变更还款方式的,需向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银行审批同意后,双方另行就变更事宜签订新的合同进行确认。

疫情发生期间,部分借款人因隔离等情况,无法向银行当面提出申请。此种情况下,借款人可通过预先留存在银行的手机号码、微信号等,向银行的指定号码发出变更申请;待银行审批通过后,银行将变更的内容,如展期期限、展期期间利率、还款方式等通过申请人预留的通讯方式向申请人发出,由申请人进行确认。确认后,双方达成新的合意。

值得注意的是,为确保申请人系真实意思表示,银行可要求申请人录制相关视频,由申请人作出申请及同意变更内容的表示;同时,在受疫情影响而无法正常办理贷款手续的因素消失后,银行应于相关申请人补签书面协议,确认相关事实。

提问六

疫情期间,银行可否要求法院继续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相关财产(如抵押物、质押物等)采取处置措施?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各级法院要充分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开展保全查控和执行查控工作,尽可能减少线下查控。财产查控等执行措施涉及疾控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原则上应暂缓进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按照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要求,当前疫情期间一般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含疑似病例患者)采取财产处置措施和对人执行措施。确需依法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不得影响其治疗和生活。已经采取对人执行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是患者(含疑似病例患者)的,及时采取提前解除拘留、暂时解除限制消费等措施,并协调当地政府做好疾病治疗和疫情防控措施。对其他被执行人和相关人员,也要慎重采取拘留措施。情况特殊确有必要依法采取拘留措施的,应报上级法院批准,并层报省法院备案。”

据此,疫情期间,对于被执行人及相关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可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操作的,应当正常推进;但执行措施涉及疾控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被执行人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含疑似病例患者),原则上应暂缓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第五条规定:“……(二)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明确专用于‘非典’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8164号】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应当慎用强制执行措施。特别是对明确专用于抗震救灾的资金和物资,一律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据此,对于执行案件中,执行财产(如抵押物、质押物)如果属于疫情防控防治的物资以及各类捐赠救援款项、物资,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



(作者: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