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作出修订
发布时间:2002-10-22 浏览数:1,477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日前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作出修订。 新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军品出口管理制度,军品出口要纳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只有依法取得军品出口经营权的军品贸易公司可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军品出口经营权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规定。 军品贸易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交与其军品出口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应当为军品贸易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军品贸易公司的合法权益。 军品贸易公司可以委托经批准的军品出口运输企业,办理军品出口运输及相关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规定。 军品出口项目经批准后,军品贸易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军品出口合同。军品出口合同签订后,应当向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批准。军品出口合同获得批准,方可生效。 军品贸易公司在军品出口前,应当凭军品出口合同批准文件,向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军品出口许可证。 海关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放。 重大的军品出口项目、合同,应当经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审查,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未取得军品出口经营权的任何单位或者组织,不得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国家禁止个人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 军品贸易公司不得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转让军品出口项目批准文件、合同批准文件、许可证和接受国的有效证明文件等单证;不得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