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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2019年4月)

发布时间:2019-05-15 浏览数: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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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成网友认为教师行使惩罚权可行,

老师则说:大声批评都不敢

近日公布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中提出,“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南都NDX实验室热点站站队结果显示,近九成网友认为教师行使“教育惩罚权”可行。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公布后,不少家长老师都关注到首次提出的教师必要时可行使“教育惩罚权”。对此明确提法,市民有什么看法?截至18日下午三点,南都NDX实验室热点站站队有5159名网友投票,其中有4508名网友认为,教师行使“教育惩罚权”可行,占了投票总人数的87%

“孩子总要有所畏惧,如果老师都没有这个权利去教育惩戒,试问,还有谁?”一位网友如此留言。对此持有相同看法的网友较多。如网友“汪时鹏”认为可行,但教师行使权利前还应与家长协商,“现在的家长大多忙于自己的事业,管教孩子的时间有限,孩子的一些小毛病存在没发现或不够重视的情况,赋予老师一定的管教权利可以及时的纠正孩子的一些不良习惯。学校可以和家长签订协议,对于认为不可行的就把熊孩子交给家长自行管教吧。”

也有网友认为双方的权利应该是对等的,老师可以行使“教育惩罚权”,但学生也应该有申诉的渠道。网友贺棋认为,惩罚可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惩罚手段需适度,而且应赋予学生必要的救济途径,毕竟学校和老师不是侦探,很多事实未必能查清楚,特别是学生之间的矛盾,因此需要手段适当、学生有权申诉。

少数网友认为,在现实的舆论环境中,这样的操作不太可行。网友范紫雪认为不可行。“什么叫做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用什么工具,用什么力度,什么时候才能惩罚,罚哪里?即便是有具体的规定,但家长肯定会叽叽歪歪……我才不要当这种背锅侠。”

综合网友的意见,南都记者在实际采访中发现,家长、教师、学生在“教育惩罚权”方面的看法,主要体现在四大焦点问题上,一是教育惩罚的定义问题,二是惩罚的尺度问题,三是教育惩罚的共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