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新闻播报 > 策法立法

我国第一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在起草

发布时间:2002-09-26 浏览数:1,380

外经贸部披露:我国第一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在起草,故意不公开要追究。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政府应向公民披露信息,已成为全球信息化的一大均势。然而,哪些政府信息应当披露,哪些政府信息不能披露,?公民在要求获得政府信息遭到拒绝时,法律如何救济?日前,记者从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上获悉,我国第一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目前正在起草。有关人士以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应最大化,政府信息保密的范围应该最小化。 《条例》正在起草中 9月17日,在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上,该会副会长周汉华透露,《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在起草中。早在199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已成立专门机构,就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问题进行研究的探讨。2002年5月,该机构接受国务院委托着手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立法。到今年7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起草成文。草案共7章、42条,包括了条例条文、理由、说明、背景以及面临的立法难题等项,估计约13万字。据了解,我国在信息领域内的专项立法目前还是一个空白。 七类政府信息应该保密 据介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致划出了一个属于保密范畴的政府信息。其一是《保密法》规定的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其二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以公开的秘密,如《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应该保密的信息。其三是政府机关内部规定的,与公民无关的日常办事制度,如上下班作息时间等。其四是不应公开的公民个人隐私。起草者们以为,这方面的问题还须特别研究,加以详细的规定。其五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其六是刑事案件中不应公开的相关信息。其七是政府部门正在研究,尚未形成决议的信息可不公开。 故意不公开信息应受追究 据了解,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起草者们加入了诸多新的设计。如要求政府部门建立“信息登记簿”,让公民从这个登记簿上能够清楚地知道政府都有哪些信息;再就是要求政府部门普遍实行“信息官”制度。这个信息官不是一个个人,而是一个专门设立的机构。最重要的是,条例规定对政府部门中个别故意窝藏、篡改、销毁政府信息的人,故意不公开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人,应追究他们的行政、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