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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律师如何做好服务工作

发布时间:2020-03-02 浏览数:2,763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扩散传播。2020126日,国务院批准将全国假期延长至22日,随后全国多地政府又陆续发出通知,进一步延长企业复工时间。20201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进一步将企业复工的时间延长至不得早于29日。

针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人或公司的顾问,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以尽可能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规避律师执业风险,避免由于疫情防控原因操作沟通不当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呢?笔者梳理了一些需要着重注意的几点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一、疫情期间,律师在诉讼案件中的注意事项

1.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好开庭时间、举证期间、上诉期间

目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越秀区人民法院、天河区人民法院、荔湾区人民法院、番禺区人民法院、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花都区人民法院、从化区人民法院、增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将131日至28日期间的开庭、庭询、听证、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此外,海珠区人民法院、白云区人民法院、黄埔区人民法院取消131日至22日期间的民事案件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对于23日至28日期间的民事案件,则以另行通知的方式进行处理。

如在131日至28日期间公告开庭的案件当事人及其经办律师,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需,申请改期开庭的,则应当提供相关证明至法院,在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准许。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如经办律师或当事人在法院排期开庭的时间内由于疫情原因,无法准时参与开庭的,则经办律师亦可在询问当事人意见后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具体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如果各位经办律师或者当事人想提前协调好延期开庭的时间,则建议与法官沟通协调,并及时向当事人反馈。

此外,经办律师也应当密切注意各地法院的公告指引,并根据法院的最新公告做好开庭等事项的协调和安排工作。

2.准备好延期开庭或延期举证申请材料并及时提交申请

当事人或经办律师确系武汉市或湖北其他地级市的,以及其他因受疫情管控、导致无法及时返岗参与庭审或举证期限届满仍无法提交证据的,经办律师则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经办法官沟通说明情况,并询问是否可以延期安排开庭审理或延期举证。同时,经办律师应当尽快取得当地政府发布的管控文件通知,准备好《延期举证申请书》《延期开庭申请书》并及时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或延期开庭。

3.EMS邮寄送达受阻时,电子邮件申请、12368留痕沟通跟进

由于邮政EMS23日至29日期间不派件、不收件导致无法及时邮寄送达文件,或者当地交通临时管控原因无法及时邮寄送达EMS等文件的,则可以考虑通过顺丰或其他快递企业邮寄资料。同时,应当和法院沟通申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或申请延期邮寄书面的《延期开庭申请书》或《延期举证申请书》。如法院同意在恢复正常通讯时递交申请书的,则应当在返回工作岗位后及时补交《延期开庭申请书》或《延期举证申请书》内容。

如多次打电话至经办法官仍未能联系上的,则建议通过12368进行沟通,说明自身的情况并表明申请延期开庭的意向,借助12368热线实现“沟通留痕”功能,并密切留意手机,做好后续沟通跟进工作。

4.如法院不同意延期,应及时报告律所协调其他律师开庭

如经办律师在外地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如期参与庭审,法院又不同意延期开庭的,则经办律师应当妥善安排行程,及时返程并做好庭审准备工作。如确实无法返程参与庭审或返程后需要“自我隔离观察”的,经办律师则应当第一时间向律所报告并说明案件情况,并由律所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出庭。

同时经办律师也应当与当事人及时沟通说明情况,由当事人重新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由律所安排其他律师参与跟进庭审。经办律师也应当及时告知后跟进的其他律师关于该案件的具体细节情况并做好案件的交接工作,以便其他律师及时做好庭审准备工作。

5.诉讼费缴纳时间不能忘,与当事人提前沟通好

经办律师在法院完成立案后,法院发出诉讼费缴纳通知书时,经办律师应当及时提醒当事人尽快缴纳诉讼费。恰值疫情期间,应当建议当事人尽可能的通过网上银行或微信二维码的方式缴纳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经办律师与当事人沟通时,能够通过线上方式解决的,建议尽量通过线上方式完成。

二、顾问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提供服务咨询的建议

针对疫情突发传播的情形,各顾问单位对于企业复工复产而产生诸如社保公积金缴纳、延期复工员工工资发放、企业已签署的商业合同如何处理、租金如何缴纳等问题产生疑问,为此,各位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解答工作,具体是:

1. 稳定客户关系,针对疫情的特殊时期,律师应当与客户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客户的理解与支持,并针对客户在疫情防控期间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2. 与企业及时沟通,妥善处理处理疫情期间的劳动用工关系,防范劳动争议纠纷。

如关于延期复工期间的工资如何计算?以广东省为例,在23日至9日期间延期复工而导致员工未参与工作的,按照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发放工资。如员工在此期间仍然参与工作的,则应当安排补休,未能安排补休的,则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3. 对于已经签署的商业合同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履行或难以继续履行的,则应当合理的利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规则,减轻责任或者解除合同。企业因疫情影响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负有通知义务和举证义务,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 关注诉讼时效届满风险,避免企业由于疫情防控原因而未关注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益受损的情形。

危急时刻,全国一心,共同抗击疫情,希望疫情早日结束。各位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自身也应当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勤洗手、出门戴口罩、多消毒,做好疫情防控攻坚战!



(作者:陈震,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