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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投资基金法 共推基金业发展

发布时间:2002-09-12 浏览数:1,577

1、“开放式基金”运作应“循规蹈矩” 《证券投资基金乐趣(草案)》明确了“开放式基金”运作规范。 开放式基金的特点是以通过银行为主要发售渠道,化间接融资为直接融资。虽然开放式基金的推出时间不到一年,但因涉及面广,并积累了一些经验,同时考虑到开放式基金在国外已有一整套成熟的做法,国务院证券监督部门也制定了开放式基金试点办法。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对开放式基金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与责任,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及价格计算,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及其暂停申购、赎回等内容作了规定。 2、“契约型基金”改称“信托制基金” 按照过去的组织形式,市场上习惯将基金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目前我国现有的基金主要是“契约型基金”。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将“契约型基金”统一正名为“信托制基金”。 “契约型基金”是指基金发起人依据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基金契约,发行基金单位而组建的投资基金。据介绍,在我国信托法出台后,考虑到“契约型基金”以信托原理为基础,故草案中将其正名为“信托制基金”,并作了重点规范。 3、民事赔偿优先 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和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在《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草案规定,违反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交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基金立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要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草案明确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活动当事人应当以自有资产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含有虚假、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内容的,应当责令其披露真实信息,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其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并可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为基金出具虚假报告将受严惩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基金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草案中明确规定,中介服务机构为基金出具虚假报告将受到严惩。 草案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书或者法律意见书的,应当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中介服务机构为基金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存在虚假、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内容的,处其所收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并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暂停、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资格;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