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审议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四种情况举证责任倒置
发布时间:2005-07-27 浏览数:965
7月25日提交审议的《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草案)》对争议的举证原则作了具体规定,对涉及到辞退工作人员等四种人事争议实行举证倒置原则,即人事争议仲裁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实践中,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不同意工作人员辞退、单方面作出解除聘用合同,以及涉及减少聘用人员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决定而引起的人事争议案件,有关案件的证据材料往往掌握在单位一方,而其不愿意提供,同时工作人员一方又无法举证。为此,《草案》规定对上述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草案》还规定对人事争议处理程序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环节来设定,即人事争议发生后,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以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