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资讯
地方网信办积极推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工作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8月19日下午,上海市委网信办面向全市已备案、已登记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企业、机构,重点互联网平台等召开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工作推进会。市委网信办负责同志强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和配套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是我国深化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又一次率先探索。对制作平台,标识是提升技术竞争力、防范人工智能恶用滥用的有力举措;对传播平台,标识是保障用户知情权、营造良好的平台社区环境的必由之路;对各类行业应用类企业,标识是推动用户正确认识和合理应用人工智能、形成“监管-平台-用户”协同的治理体系的有效措施。希望各家企业高度重视,认真领会法规标准要求,扎实推进技术标准落地,强化上下游协同,确保全场景、全链条、全覆盖,发挥示范引领。下一步,市委网信办将落实法规和标准要求,对属地平台加强检查督导,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处罚,切实保护公众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网络氛围,支持开发更多安全可靠的优质产品,构建健康有序的人工智能创新生态。
来源:网信上海
虚拟数字人形象被擅自售卖法院认定构成美术作品侵权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原虚拟数字人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告聚某公司、元某公司诉称,其联合制作的虚拟数字人甲、乙形象享有著作权,被告西某公司平台CG模型网上,被告孙某某擅自出售上述数字人模型,侵害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孙某某辩称上传的是全身模型,与原告主张的头部模型差异大;西某公司称已设审核及投诉机制,不应担责。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甲、乙形象由制作团队独立创作,具备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聚某公司为著作权人,元某公司为独占被许可人,有权起诉。孙某某所售模型在五官、发型、服饰及整体风格上与权利作品实质性相似,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西某公司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共同侵权。法院判令孙某某赔偿原告15000元。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杭州中院宣判:利用AI 写作工具生成种草文案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原告甲公司是一家社交电商平台的运营者,通过用户分享的种草笔记内容构建了真实可靠的种草内容生态。然而,乙、丙公司通过AI 写作工具提供种草笔记文案自动生成服务,丁公司则提供该工具的下载服务。甲公司认为,乙、丙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其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还侵犯了其著作权相关权利,遂将三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被诉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乙、丙、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甲公司投入大量资源构建的种草内容生态具有正当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乙、丙公司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且对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市场竞争秩序及消费者长远利益均造成了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杭州中院最终认定乙、丙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知产财经
信息平台“误伤”企业名誉,一句“算法自动”不能免责
8月5日,江苏高院发布一起涉及算法的侵权案例。本案原告高山公司2011年更名后,被同名新设企业“定兴公司”牵连:2018年定兴公司失信,2021年起某企业信息APP两次把该记录挂在高山公司页面,虽经反馈删除,仍造成信誉受损。高山公司起诉运营商索赔并要求道歉。运营商辩称数据系算法自动抓取,无主观故意且已及时处理。江阴法院认为,平台以数据产品盈利,应尽更高注意义务;其因未尽核查致信息错配,存在过错,判令运营商在高山公司详情页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判决已生效。法官提示,征信平台须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以算法为由放任失实信息侵害企业权益。
来源: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