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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律师查询企业登记档案违法 深圳一律师所告赢工商局

发布时间:2002-09-13 浏览数:2,256

广东省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没有法院的立案证明为由,拒绝了一名律师查询企业资料的要求,结果被告上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拒绝广州正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查询有关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的书式档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同时驳回该律师事务所请求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起诉。 2001年3月16日,广东正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子龙持《律师执业证》和律师所介绍信,到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人所代理企业的档案资料,结果该局工作人员以“没有法院的立案证明,律师不能查询企业的相关资料”为由拒绝查询,并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载有这一规定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复印给他。在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未能获得满意结果后,刘子龙所在的广东正翰律师事务所于2002年4月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惠州市工商局限制律师查询企业档案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对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办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惠州市中级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惠州市工商局从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到庭审结束,一直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供其作出拒绝原告律师查询要求的任何证据和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因此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作出拒绝原告律师要求查询有关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的书式档案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法院据此判决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另外,法院认为由于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办法》并非针对原告作了,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因此原告要求对该办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据此对原先的这一诉讼请求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