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新闻播报 > 业界新闻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政府立法新部署

发布时间:2007-12-13 浏览数:1,501

 
 
 
统筹各方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政府立法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
    一如十六届的做法,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的首次集体学习同样关乎法治,具体题目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根据执政党的既定目标,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已只剩三年时间。目前已具备怎样的基础,又将如何完善?

    与立法数量的增加、法律体系的完善相比,立法质量的提高、法治精神的进步需要更多智慧,付出更多努力。再加上利益主体多元化的趋势,立法工作是否更为不易?尤其是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已成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的新时期,立法机构将面临怎样的考验?须担负怎样的责任?

    带着上述及其他问题,《瞭望》新闻周刊日前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进行了独家专访。

    “形成”目标尚待时日

    《瞭望》:党的十五大、十六大相继提出、重申,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七大则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还要求将其完善,日前的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首次集体学习再次重申这一要求。如何理解“形成”、“基本形成”和“完善”的含义?

    曹康泰: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二十多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从1979年到2007年10月底,除宪法和4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20余件;国务院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近700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000余件;国务院各部门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49个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了25000多件规章。现在,以宪法为核心,由宪法类、民商法类、刑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社会法类、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等部门法组成,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不同层次法律规范为载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形成,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已基本做到有法可依。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七大报告庄严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是及时、准确、科学的论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协调的部门齐全、结构科学、逻辑严谨、实施有效的有机统一的体系。按照这一要求,目前,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不可少的一些法律法规,还需要抓紧制定;有些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需要修改。因此,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至于说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的理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发展的、动态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将不断丰富、完善。

  五条标准衡量立法质量

    《瞭望》:近年来立法机构越来越注重提高立法质量,衡量立法质量的标准是什么?

    曹康泰:在多年的立法实践中,我们体会到,立法质量如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这是有关立法合法性的要求,也就是说是否依法立法。依法立法,要求立法要严格遵守宪法和上位法,避免各自为政、相互矛盾,以维护法制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和谐。

    二、是否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立法要着力把握所调整事项的发展规律,要体现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的要求,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服务,防止法律规范成为影响甚至阻碍发展的制度障碍。

    三、是否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应当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走共同富裕道路。

    四、是否确立了有效的法律实施机制。法律能否得到良好的实施,取决于法律之外的体制、机制,也取决于法律自身确立的实施机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形成,迫切需要把加强法律实施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立法要统筹考虑立法和法律实施,要把确立有效的法律实施机制作为立法的重要任务。

    五、法律规范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能够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