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审拟提高机动车事故免责比例 新增反“撞车党”条款广东交通条例草案多处重大修改
发布时间:2005-11-30 浏览数:934
立法前沿
(记者 邓新建)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二审草案(以下简称二审草案)于昨天再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本报曾于9月22日对一审草案进行报道)。记者注意到,二审草案对多个重要条款进行了修改,在保护行人的同时,机动车免责比例被进一步提高。同时对司机关注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有偿选号等问题做了重大修改。
提高机动车事故免责比例
记者了解到,交通事故中车主与行人承担的责任比例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在一审草案中,机动车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至少也要承担20%的赔偿责任(减轻比例不超过80%),在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至少需要承担10%(减轻比例不超过90%)。
一审后,委员们普遍认为处罚太重,所以二审草案对机动车的免责比例进一步降低,分别降至10%和5%。基于这样的考虑,按照修订后的草案,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直接规定承担80%的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负次要责任,承担40%。而一审草案的表述分别为“减轻比例不超过20%、40%和60%”。
增加两种机动车免于事故责任的情形
同时,二审草案还增加了两种机动车免于事故责任的情形:“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多数常委会委员认为,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以人为本要坚持,但又不能忽视了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通行权。而且,近年来,在不少城市的马路上,出现了一些专门故意撞机动车后进行敲诈勒索的群体,被市民称之为“撞车党”。因此,此项修改将有效防止“撞车党”的勒索行为。
有关专家表示:“就全国来看,一审草案的免责比例已经相对较高,但对机动车来说仍显太重。既要保护行人,又要避免‘撞车党’对法律的利用,一定程度提高免责比例将在二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新增补充规定解决事故伤者“无钱抢救”问题
目前,与新交法配套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抢救费用预付的相关法规一直未出台,“无钱抢救”常常使事故伤者处于危险的状态,二审草案对此进行了补充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治疗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现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并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但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还未建立,国家规定也未完善,因此二审草案补充规定:“在国家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前,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肇事车辆当事人、所有人或者实际支配人,有支付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抢救费用的义务。”
禁止电动自行车各地必须公开征求意见
“电动自行车能卖不能骑”与市民的切身利益关系甚大,因此“一刀切”的做法已经在一审草案中被摒除,是否禁止上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如果禁止则需报省政府批准。二审草案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由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道路行驶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有委员认为,公开征求意见考虑了市民的要求,可促使地方政府的政策能够正确反映本地实际情况。二审草案还放宽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载人规定,由“不得载人”改为不得“营运载人”,具体规定由各地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
其他重要规定
针对当前社会出现的一些机动车驾驶人利用高科技逃避公安监控的现象,二审草案新增规定:“机动车不得安装用于接收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信号或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机动车号牌上不得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
另外,原草案规定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均按照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修改稿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死亡赔偿金标准区分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两种情况,广东省对死亡赔偿金的标准统一按城镇居民计算会带来司法适用上的混乱,因此予以删除。
——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