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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建筑行业中的“裁判”制度

2006-03-14    作者: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闵卫国律师      浏览数:9,577

           该文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05年度理论成果二等奖

    英国建筑行业中的“裁判”制度是ADR(选择性的争议解决机制)的一种,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一种解决争议的制度。英国的《1996年房屋补助金、建设和重建法案》(Housing Grants, Construction and Regeneration Act 1996,以下简称“法案”)赋予了建筑合同当事人进行裁判的权利,1998年3月6日制定的《1998年建筑合同制度条例(英格兰和威尔士)》(The Scheme for Construction Contracts Regulations 1998,以下简称“制度”)对裁判制度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在1998年5月1日起生效。另外,《1997年北爱尔兰建筑合同规则》(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s Order)将这一制度引入了北爱尔兰,并从1999年6月1日起生效。这种制度由于具有快捷、灵活和经济的特征,现在在英国的建筑领域已经被普遍采用,对于我国的争议解决机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 裁判制度的含义
    建筑行业中的裁判制度是解决建筑合同争议的一种方法,根据法案和制度的
规定,它是建筑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于争议发生后将争议提交裁判员处理,由裁判员作出裁判书,当事人再将裁判书提交法院,由法官根据裁判书的内容作成判决书,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以此来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一种制度。
    裁判制度的适用范围很广,只要当事人之间有建筑合同关系,就可以用这种制度来解决在工程开工前一方是设计者的合同争议,也可以用来解决工程进行中和完工后一方是设计者、承包人或者转包人的合同争议或者这三者之间的合同争议。

    二、 适用裁判的条件
    建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并不是都能适用裁判来解决的。根据法案第108条的规定,当存在某些合同争议时,建筑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才可以将争议提交裁判。因此,通常情况下,适用裁判制度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一)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必须是法案所规定的建筑合同
    法案是通过列举建筑合同的范围来对建筑合同进行规定的。
    根据法案第104条和第105条的规定,建筑合同包括对已经构成土地一部分的建筑物和工作物进行建设、改造、修缮、维护、扩建或拆毁的合同,对机械、电路和采暖系统进行安装和维护的合同,以及关于建设、改造、修缮、扩建、粉刷装潢和准备过程中的清洁工作的合同。但是,对特殊用途的加工工厂(如:核能加工、发电、水及污水处理、处理化学制品、药剂、石油、煤气、钢制品或者是食物和饮品等)和它的辅助的、附加的或者不可分割的结构上进行工作的合同,开采天然气、石油和煤矿的合同以及为开采而进行的劳动的合同,和纯艺术工作的合同都是被法案排除在建筑合同的范围之外的。
    另外,法案第106条和第107条规定法案不能适用以下三种情形的合同:
    1、 非书面的合同
    “书面”并不表示合同以“合同”标示,并被双方当事人签署。以下这些形式的协议也可被认为是书面的合同:
    书面形式表达的协议,不论是否签署;以书面的交流(如:通信,等)达成的协议;被书面证据证明存在的协议;当事人对书面条款以书面形式以外的其它形式达成的一致认可;由协议双方授权的协议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方记录的以书面形式以外的其它形式达成的协议。需要注意的是,当协议是以非正式的形式达成时,书面证据不仅要证明协议的存在,还要说明协议的内容。
    2、 与住宅占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这种合同是关于在合同一方当事人占有的或即将占有作为住处的房屋上进行施工的合同。
    3、 私人融资计划合同(PFI contracts)、筹措资金合同(含保险契约和合同)、开发合同以及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合同。
    当然,并不是说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符合法案对建筑合同的上述规定当事人就完全没有权利通过裁判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由于裁判制度是ADR的一种方式,当事人完全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裁判程序解决争议,也可以在争议产生后协议以裁判的方式解决争议。但此时当事人不受法案中有关裁判规定的限制,而只受他们之间合同的约束。

    (二)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
    根据法案第108条规定只有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分歧才能通过裁判程序解决,如果不存在争议和分歧,裁判员没有权利裁判相关问题。
    争议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可以通过裁判员解决的不同意见。它通常表现为一方的要求被对方拒绝或者忽视。为了证明自己的要求确实被对方忽略,在向对方发出的请求文件中注明回复期限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期限的长度必须适当。

(三) 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须是合同争议
    因此,不能将合同产生前存在的争议、磋商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和合同之外的争议提交裁判解决。
    
    当具备了以上三个条件以后,当事人就可以开始裁判程序了。
    三、裁判的程序
    建筑合同一般应包含最基本的裁判程序。如果建筑合同或其附件中没有包含裁判程序,或者所包含的裁判程序不符合法案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适用制度中的规定。
根据制度的规定,裁判的程序包含以下几个步骤:

(一) 启动裁判程序
    这一步骤由当事人来完成,具体包含以下三步:
    1、 向对方发出裁判通知
    这是打算将纠纷提交裁判解决的一方当事人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对方当事人(如果合同是由两方以上的当事人签订,则向本人以外的所有当事人)陈述有关争议的情况,并表明自己将要通过裁判方式解决纠纷的打算。
    裁判通知是一项重要的文件,它确定了裁判员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也告知裁判员任命机构需要任命具有什么经验和专业知识的裁判员来裁判此案。因此,裁判通知需要广泛的涵盖争议的各个方面。根据制度第1条第(3)款的规定,裁判通知需要包含对争议细节的描述、希望裁判员做出的决定和希望得到的赔偿以及纠纷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需要注意的是,制度要求一名裁判员一次只能裁判一个合同下的一个纠纷,除非争议当事人另有约定。因此,通常情况下,最好只在裁判通知书中提出一个争议,以避免花费额外的费用、浪费额外的时间甚至使裁判员的权限受到质疑。
    2、 选任裁判员
    根据制度第2-6条的规定,裁判员是由当事人选任或者由当事人通过裁判员任命机构选任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第三人。诸如英国皇家御准仲裁员协会、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员协会、英国皇家建筑师协会之类的专业机构会对申请人进行选拔,对具备一定资格的申请人授予裁判员资格,并进行登记。成为裁判员需要具有被认可的专业资格和法律资格,需要具有规定年限的执业资格,需要完成被认可的法律培训和由上述机构或其它适当的专业机构的会员资格,并购买职业赔偿保险。
    裁判员任命机构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为当事人选任裁判员的机构。任何组织都可以设立裁判员任命机构,目前已有大量的专业机构和贸易协会设立了裁判员任命机构。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指定裁判员或者是在争议发生后通过协商来指定裁判员。但是,由于通常当事人之间一旦有了争议就很难再达成任何协议,因此,当事人最好在合同中指定一名裁判员、确定一组裁判员名单或者选定一个裁判员任命机构。不论当事人是通过哪种方式选任裁判员的,被选定的人须在收到选任通知后2天内答复是否为此案担任裁判员。
    裁判员必须在裁判通知送达给其他当事人后7天内选定。
    如果是通过裁判员任命机构选任裁判员,裁判员任命机构会为指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求方当事人可以在发出裁判通知前与裁判员任命机构商定合适的价格。
    3、 递交请求通知
    制度第7条规定,裁判员一经选出后,请求方当事人须在7天内向裁判员递交请求通知,并同时将请求通知发送给其他当事人。请求通知的内容必须与裁判通知的内容一致,因此在准备好请求通知前最好不要发出裁判通知。请求通知应解释争议的性质和争议是如何产生的,详细描述争议所依据的事实,提供支持这些事实的文件依据,提供足够的合同条款来说明自己依据合同有权利得到所请求的赔偿,并要明确列出自己的请求。
请求通知表述要简明,这样,裁判员就能很快抓住争议的关键。由于裁判员考虑争议并做出决定的时间很短,因此,这一点很重要。

     在一方当事人进行以上程序的过程中,另一方当事人(或其他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从收到裁判通知后,就可以及时的做出反应了。针对对方在发出裁判通知前是否给予了必要的考虑时间、裁判员的权限以及争议的内容等,当事人可以向裁判员提交书面的质疑,请求法院中止裁判程序的进行或者提出反要求。反要求应该直接针对请求通知中提到的问题,否则,当事人需要将反要求提交另一个裁判程序解决。

    在开始裁判程序时,各方当事人通常还会考虑是否需要聘请律师、索赔顾问或其他专家为自己提供专业的帮助。由于裁判程序是一种快捷、灵活、经济的程序,而且当事人也可以从行业联合会和专业机构获得帮助,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并没有必要为此破费。只有争议中含有复杂的技术或法律争议时,当事人才有必要获取专业的帮助,而且最好是在裁判程序开始之前获得。

    (二) 裁判员的裁判
    1、 制度第13条规定,在请求方当事人递交请求通知后,裁判员就可以开始裁判了。在裁判过程中,裁判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可以决定适用哪种语言,决定是否会见当事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对当事人提供的文件或口头陈述加以期限或长度限制以及对裁判中的其它行为发出指示。
制度第19条规定,裁判员不需要对每个案件进行聆讯,他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来决定是否进行聆讯。在请求方当事人递交请求通知后,裁判员应在28天内做出裁判决定,请求方当事人同意的,裁判员可以将这一期限延长14天,在各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这一期限可以按照当事人的意愿无限延长。

    (三) 制作裁判书
    裁判员有权对各种合同争议进行裁判,只要这一争议是请求通知中要求解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要求裁判员针对裁判结果出具书面的原因,这有助于当事人理解裁判的结果和采取下一步行动。
    根据制度第20条的规定,除解决争议以外,由谁支付相关费用也是裁判书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虽然裁判程序相对诉讼和仲裁程序要经济很多,但这并不意味着裁判是免费的。裁判的费用包括两方面的内容:裁判员收取的费用和当事人获取法律、经济等方面专业意见所支付的费用。
     裁判员一般按小时收费,如果裁判员是由裁判员任命机构选任的,裁判员就应该按照机构规定的计费标准收费。但这种费用相对于诉讼和仲裁而言是较低的。按照制度和其他裁判程序的要求,一般情况下由裁判员决定由谁支付裁判员收取的费用。通常裁判员会让在裁判中完全失败的一方承担此费用,也有可能让各方当事人平均分摊。在执行支付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拖欠或者无能力支付,裁判员可以依法要求另一方全部支付,再由支付的一方向拖欠方追讨。裁判员在裁判过程中为了获取专业意见而支付的费用应该包含在裁判员应收取的费用中。
    法案规定裁判员没有权利裁判由哪一方支付各方当事人为获得专业意见而支付的费用。合同中有关裁判程序的条款可能会规定由每方当事人承担各自的费用;当事人也可以协议由裁判员来判决;或者不论结果如何,由启动裁判程序的一方支付当事人和裁判员的所有费用。
    四、 裁判书的效力
    根据制度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裁判书经诉讼或仲裁确定后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没有约定时,裁判书需被当事人一致认可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否则对当事人仅具有临时的约束力。目前,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将裁判书的内容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办法。
    当事人对裁判书的内容有异议时,可以采取适当的救济:
    1、 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来强制执行对自己有利而对方当事人不服从或履行的判决书 。执行程序通常在技术和建筑法庭(Technology and Construction Court )进行,此时,当事人可能需要获得专业的法律意见。这一程序一般会进行得很快。
    2、 由于裁判员不需要为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做的行为和疏忽负责,除非这些行为和疏忽是因为裁判员没有尽到诚实守信的义务所致,因此,在当事人认为裁判员的裁判书的内容有误或者不同意裁判书的内容时,一般情况下,裁判员没有义务更正,法院也不会要求裁判员更正而会按原裁判书的内容执行,除非裁判员没有尽到诚实守信的义务。裁判员违反诚实守信的义务一般表现为超越权限或者裁判不公正。
    3、 当裁判书的内容明显错误或者对一方当事人不利时,即使裁判书的内容已经由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也可以依据合同将纠纷重新提交诉讼或仲裁。
    这是重新开始一个新的纠纷解决程序而不是对原有裁判结果的上诉。
 可以看出,裁判书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又不失灵活性,能十分有效的解决争议。

    以上以英国的《1996年房屋补助金、建设和重建法案》和《1998年建筑合同制度条例(英格兰和威尔士)》为参考,主要从程序的角度对英国建筑行业中的“裁判”制度进行介绍。可以看出,裁判的程序简单易行,对当事人而言不仅操作方便、灵活、快捷、经济,而且在经过诉讼、仲裁确认或者当事人协议认可后裁判书就能对当事人产生强制执行力,能十分有效的解决争议。
    相比之下,我国目前的司法体系中,还不存在“裁判”这种解决纠纷的机制,大部分的纠纷特别是建筑领域中的纠纷是通过诉讼和仲裁解决的。诉讼和仲裁不像裁判具有灵活的特征,当事人和法官及裁判员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诉讼或仲裁。当事人通过诉讼或仲裁来解决纠纷不仅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等待最终的结果,而且需要支付标的总额一定比例的诉讼费或者仲裁费。另外,由于诉讼和仲裁程序严谨,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往往有必要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专业的帮助,这又会使当事人支出一笔巨大的开销。这种状况不仅降低了司法的效率,使很多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而且也很容易打消当事人希望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积极性。因此,我国在发展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有必要学习和借鉴英国建筑行业中裁判制度的成果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