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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防控期间“不可抗力” 在合同履行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0-05-07 浏览数:3,535

开始于20201月份的新冠肺炎疫情,给国内的经济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在目前的疫情防控形势下,大量合同不能顺利履行,商事主体普遍关注合同履行与责任承担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当事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提出解除合同或提起免责抗辩。为此,我们梳理了“不可抗力”的相关法律规定,尝试对本次疫情防控期间不可抗力在合同履行中的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诸多法律法规中均有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又例如《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而与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有关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条文:

1.《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二、哪些情况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抗辩

根据上述规定,不可抗力需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条件。本次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传染性疾病,不仅当事人不能预见,连疾病防控部门和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且到目前为止,除了严格隔离,还没有有效的方法可以阻止其传播,也没有确定有效的治疗手段。因此,从目前来看,本次疫情应当属于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性质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2020211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时也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本次疫情可以确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并不等于发生于该期间的任何案件均可适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要适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抗辩不仅要求疫情本身构成不可抗力,还要求疫情与“合同履行不能”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反过来说,如果合同未履行并非因为疫情导致,则当事人不能适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抗辩。故当事人能否适用不可抗力进行抗辩,还需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对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在《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中也明确表示,“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非典型肺炎疫情,但并没有导致当事人不能按合同履行,此种情况不能视为不可抗力。要严格甄别不可抗力事件,防止债务人借非典型肺炎疫情发作,以不可抗力为借口逃避合同义务。”

而针对具体案件,我们认为,因本次疫情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买卖合同中一方因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合同

本次疫情发生后,中央和各级政府纷纷发布通知,采取各类疫情防控措施,包括延长春节假期、企业延迟复工复产、限制人员流动等。作为买卖合同的一方,有可能因为疫情或受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无法履行合同或无法及时履行合同。譬如因政府要求企业延迟复工,并对交通进行限制,导致卖方无法及时生产产品或及时交货,则卖方可以引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抗辩。

2.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受疫情影响不能有效使用租赁物

因疫情防控需要,全国多地的工业园区或“孵化器”等按照政府的通知相应采取了临时封闭园区、厂房以及限制人员进出的措施。这给承租人带来的影响是无法实际使用租赁物,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承租人也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抗辩。例如政府通知延迟复工复产,厂房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因工业园区封闭,致使工厂无法开展生产,也就无法正常使用厂房,此时承租人可以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减少或免除受影响期间的租金。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情况主要针对租赁物为工业或商用房屋的情况,对于租赁物为居住用途的房屋,例如住宅,因房屋的使用几乎不受疫情影响,故该等房屋的承租人不能要求减少或免除租金。

另外,如果承租人不能有效使用租赁物并非疫情或相关政策直接导致的话,承租人能否据此主张减少或免除租金,尚存在极大的争议。例如,经营酒店和餐饮服务业的承租人,因本次疫情影响,客流量锐减,这种情况到底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承租人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不能一概而论。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方因疫情影响无法施工

建设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大量工人。为了防控疫情,政府限制人员流动或者对感染者或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同时,为了疫情防控的需要,避免人员聚集引起疾病传播,施工方也无法组织工人复工。如因此造成工期延误,不能及时竣工的,则施工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顺延工期,免除工期延误的责任。

4.劳务以及服务合同因疫情影响无法履行

提供劳务的合同主要包括劳动合同、雇佣合同、演出合同等,这类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一旦债务人被确诊、被隔离或者演出活动被取消,则当事人一方可以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

服务类的合同主要包括旅游合同、运输合同、中介服务合同等,因疫情防控期间人员流动受限制,这类合同往往无法继续履行,此时,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主张免除责任。

5.其他因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

例如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因确诊新冠肺炎疾病被强制隔离,导致其无法按时偿还借款的,则该借款人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三、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当事人需采取的措施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根据该规定,适用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在不可抗力发生后需履行通知义务,并提供证明。

1. 通知义务

对于拟提起不可抗力抗辩的当事人,有义务就不可抗力的情况通知相对方,例如当地政府对于疫情所采取的防控措施以及本次疫情和相关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等情况。如果因疫情影响,当事人还有其他具体的有针对性的事由,例如企业所在地是重点疫情区域或者存在感染者等情况时,也应及时通知相对方。

2. 提供证明

不可抗力的证明,即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事实,例如政府关于疫情发生情况的通报,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政策文件,航空、公路、海运等组织或企业发布的停运通知等。此外,部分组织也可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例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2020130日发布通知,各地企业可向中国贸促会申办不可抗力的事实性证明。当然,这种证明的效力尚需进一步观察,目前并无一致意见。

另外,除了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以外,当事人还应就疫情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说明。

四、适用不可抗力抗辩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免除部分或者全部责任。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如果不可抗力的理由成立,则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1)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2)合同解除。

这里的责任主要是指违约责任,即《合同法》第七章所规定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责任。需注意的是,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只能在不可抗力所及的范围内免除责任,而不是所有责任一概免除,实践中还要结合个案具体分析,对合同不能履行是否存在其他原因进行考量。

而对于合同解除,并非所有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合同都当然解除,只有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严重到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主张解除合同。例如,当事人之间签署的旅游服务合同,因疫情影响无法继续履行,则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暂时不能履行和部分不能履行的合同,可以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对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二条第7款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

五、法院关于不可抗力适用的裁判观点

1. 因政府颁布新政策导致合同实际不能履行属于不可抗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3854号案中认为: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政府颁布新政策导致合同实际不能履行属于不可抗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解除《水电厂粉煤灰储灰场承包管理协议》系不可抗力并非单方违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不是所有的政府行为或国家公权力行为都可构成合同解除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再271号案中认为:对于涉案合同中的“政府行为或国家公权力的行为”的理解,应当与涉案合同第18条第(24)项约定的内容相适应,即应限于超出本合同双方控制范围或无法预见或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的情形,而不是所有的政府行为或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均可构成涉案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否则,将导致涉案合同的履行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

3.单纯的金钱给付之债一般不能运用不可抗力免责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5)浙商终字第79号案中认为: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一般指债务人所有的特定标的物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而无法履行合同给付义务,或是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债务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在此情况下,可以给予债务人免责的法律效力。本案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债务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为按期返还借款及利息的金钱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故依据该条规定,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本案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给付义务。

4.相关责任的承担需区分不可抗力与经营风险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2005)长民三(民)初字第260号案中认为,“非典”期间,国家确实处于一种非常状态,对娱乐服务业的经营活动造成很大的冲击,但商业经营活动本身就具有一定风险,且“非典”持续时间也较短,承租人不能因此拒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20035月至6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考虑到“非典”这一特殊情况,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5.当事人可以依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粤03民终12927号案中认为:因国家旅游局于201826日发布提醒中国游客近期暂勿前往马尔代夫旅游的公告,提示在当事人的计划旅行期间,国内暂停组织赴马旅游。无论是否有其他游客继续出游的行程,当事人因此取消行程,系因发生不可抗力而行使的合同解除权,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6.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晋民终93号案中认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该在合理期限提供证明。本案中,华垦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通知伦达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且"非典"期间并未封锁交通、限制货物交易,故对华垦公司这一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作者:彭国鹏  徐国林,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